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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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學校得於招生辦法或招生簡章規定,依本辦法獎勵之志工入學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得採計其優良表現列為部分成績。
- 2.學校辦理教師甄選時,得於甄選簡章規定,依本辦法獎勵之志工,其優良表現列為錄取之參考。
深度解讀
根據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8條的內容,這條法條主要有兩項規定: 1.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學校能夠根據招生辦法或招生簡章的規定,將受到本辦法獎勵的志工的優良表現計算為部分成績,這樣在志工申請入學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能夠增加其入學的機會。 例如,假設某志工在高中期間參與了志工服務並通過了相關評價,根據招生辦法或招生簡章的規定,該高中可以將該志工的優良表現作為部分成績的依據,提高他被該校錄取的機會。 2.學校在進行教師甄選時,可以根據甄選簡章的規定,將受到本辦法獎勵的志工的優良表現列為錄取的參考依據。這樣在教師甄選過程中,該志工因為過去的志工服務表現而增加了被選中的機會。 舉個例子,假設某學校正在進行教師甄選,並且有一名志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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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