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辦法獎勵之志工、志願服務團隊及運用單位,其所填送之各項資料,經查明有虛偽不實者,由本部公告撤銷其獎項並予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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