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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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推薦及獎勵作業,本部得委由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
深度解讀
根據《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10條,本辦法之推薦及獎勵作業,教育部得委由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這表示教育部有權將推薦和獎勵的作業委由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具體的辦理機關、法人或團體可能根據實際情況而有所不同,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舉證。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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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