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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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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推薦及獎勵作業,本部得委由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

深度解讀

根據《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10條,本辦法之推薦及獎勵作業,教育部得委由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這表示教育部有權將推薦和獎勵的作業委由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具體的辦理機關、法人或團體可能根據實際情況而有所不同,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舉證。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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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 10 條規定:「本辦法之推薦及獎勵作業,本部得委由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