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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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6條是針對志工所提供的獎勵方式進行規定。根據該條第1項的規定,志工可以根據其表現獲得不同的獎項和獎狀,包括青學獎、銅質獎、銀質獎、金質獎和鑽質獎。其中,青學獎頒發獎狀,銅、銀、金質獎頒發對應的徽章和獎狀,鑽質獎則頒發獎座和獎狀。此外,志願服務團隊和運用單位也可以獲得獎座和獎狀的表揚。 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同等次獎項每人只能獲得一次,而在得獎之後的三年內,不得再次推薦獲得第二款獎項的志工。 這些規定是為了鼓勵和肯定志工在教育業務中的貢獻。具體的頒獎方式和限制可參考教育部所制定的《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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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