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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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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獎勵之方式如下: 一、志工: (一)青學獎:頒給獎狀。 (二)銅質獎:頒給銅質徽章及獎狀。 (三)銀質獎:頒給銀質徽章及獎狀。 (四)金質獎:頒給金質徽章及獎狀。 (五)鑽質獎:頒給獎座及獎狀。 二、志願服務團隊、運用單位:頒給獎座及獎狀。
  2. 2.前項第一款同等次獎項之頒授,以每人一次為限;前項第二款獎項於得獎後三年內,不得再推薦。

深度解讀

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6條是針對志工所提供的獎勵方式進行規定。根據該條第1項的規定,志工可以根據其表現獲得不同的獎項和獎狀,包括青學獎、銅質獎、銀質獎、金質獎和鑽質獎。其中,青學獎頒發獎狀,銅、銀、金質獎頒發對應的徽章和獎狀,鑽質獎則頒發獎座和獎狀。此外,志願服務團隊和運用單位也可以獲得獎座和獎狀的表揚。 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同等次獎項每人只能獲得一次,而在得獎之後的三年內,不得再次推薦獲得第二款獎項的志工。 這些規定是為了鼓勵和肯定志工在教育業務中的貢獻。具體的頒獎方式和限制可參考教育部所制定的《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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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 6 條規定:「本辦法獎勵之方式如下: 一、志工: (一)青學獎:頒給獎狀。 (二)銅質獎:頒給銅質徽章及獎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