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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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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志工、志願服務團隊或運用單位符合前條規定者,推薦單位於公告規定期間內,得填具本部所定推薦書表,辦理推薦作業;其推薦程序如下: 一、志工:除青學獎由所就讀學校推薦外,其餘獎項由志工所屬運用單位向本部推薦。 二、志願服務團隊:由運用單位向本部推薦。 三、運用單位:由本部各業務單位依本辦法推薦。
  2. 2.運用單位推薦志工之名額,不得超過該單位符合推薦資格志工人數之三分之一。但符合推薦資格志工人數未達三人者,得推薦一人。
  3. 3.前條第一款第一目青學獎,其推薦名額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深度解讀

根據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4條的規定,有關志工、志願服務團隊或運用單位的推薦程序如下: 1. 志工方面: - 青學獎:由志工所就讀學校推薦。 - 其餘獎項:由志工所屬運用單位向主管機關推薦。 2. 志願服務團隊方面: 由運用單位向主管機關推薦。 3. 運用單位方面: 由主管機關的各業務單位按照本辦法進行推薦。 此外,運用單位推薦志工的名額不得超過該單位符合推薦資格的志工人數的三分之一。但如果符合推薦資格的志工人數少於三人,則可推薦一人。然而,青學獎的推薦名額不受前項規定的限制。 參考資料:教育部「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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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 4 條規定:「志工、志願服務團隊或運用單位符合前條規定者,推薦單位於公告規定期間內,得填具本部所定推薦書表,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