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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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4條的規定,有關志工、志願服務團隊或運用單位的推薦程序如下: 1. 志工方面: - 青學獎:由志工所就讀學校推薦。 - 其餘獎項:由志工所屬運用單位向主管機關推薦。 2. 志願服務團隊方面: 由運用單位向主管機關推薦。 3. 運用單位方面: 由主管機關的各業務單位按照本辦法進行推薦。 此外,運用單位推薦志工的名額不得超過該單位符合推薦資格的志工人數的三分之一。但如果符合推薦資格的志工人數少於三人,則可推薦一人。然而,青學獎的推薦名額不受前項規定的限制。 參考資料:教育部「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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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