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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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教育業務:指有關學校教育、社會教育及青年發展業務等工作。 二、志工:志願參與教育業務之志願服務工作者。 三、志願服務團隊:十人以上志工組成一隊,志願參與教育業務志願服務工作,並經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備查在案者。 四、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以下簡稱運用單位):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運用志工或志願服務團隊推展教育業務之機關(構)、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及本部主管之法人或經政府立案之團體。
深度解讀
根據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2條的定義,可以解釋如下: 一、教育業務:指涉及學校教育、社會教育、體育業務和青年發展業務等工作。 二、志工:指志願參與教育業務的志願服務工作者。 三、志願服務團隊:由十人以上志工組成的團隊,志願參與教育業務的志願服務工作,並經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備查在案。 四、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以下簡稱運用單位):指教育部及其所屬推展教育業務的機關(構)、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以及教育部主管的法人或政府立案的團體。 根據最新引用的《志願服務法》,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2條中的定義是在該法中明確界定的。這些定義從教育業務、志工、志願服務團隊和運用單位等方面對該法案範疇進行了界定和說明。這些定義的主要目的是確保在教育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業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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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