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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教育設施接管營運辦法14

  1. 1.第三條第二項第六款所定強制接管營運之起始日起,強制接管營運期間之營運收入及支出,均由接管人支配管理。營運收入有賸餘者,接管人應於終止接管時進行結算,並返還主辦機關。
  2. 2.營運收入不足以支付強制接管營運所需之費用時,接管人應報請主辦機關為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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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教育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間參與教育設施接管營運辦法第 14 條規定:「第三條第二項第六款所定強制接管營運之起始日起,強制接管營運期間之營運收入及支出,均由接管人支配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