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強制接管營運者,自前條第二項第六款所定強制接管營運之起始日起,被接管營運標的設施之經營管理權,由接管人代為行使。但不得逾必要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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