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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辦事細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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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之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轉。 二、研究發展考核工作之綜理。 三、機密與重要文件之處理。 四、工作計畫與工作報告之彙編。 五、館務會議記錄之整理及會議指(裁)示事項之管制與追蹤考核。 六、公共關係及傳播媒體之聯繫。 七、館長、副館長交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圖書館辦事細則第 21 條,秘書的權責如下: 一、文稿的核轉。 該條規定秘書負責處理文稿的核轉工作,即將文件轉發給相關人員或單位核閱、執行。 二、研究發展考核工作的綜理。 秘書負責彙整、整理和綜理研究發展考核工作的相關資料和文件。 三、機密與重要文件的處理。 該條規定秘書負責處理機密和重要文件,確保文件的安全和保密性。 四、工作計畫和工作報告的彙編。 秘書負責彙編工作計畫和工作報告,以協助館長和副館長了解館務的進展和成果。 五、館務會議記錄的整理及會議指(裁)示事項的管制與追蹤考核。 秘書負責整理館務會議記錄,並追蹤和考核會議指示的執行情況。 六、公共關係及傳播媒體的聯繫。 秘書負責與公共關係和傳播媒體進行聯繫,處理相關事務和宣傳工作。 七、館長和副館長交辦的事項。 秘書負責處理館長和副館長交辦的事項,確保工作順利執行。 這些權責可從國家圖書館辦事細則第 21 條中得知。該條款的參考資料為國家圖書館辦事細則,可作為指導和執行秘書工作的依據。例如,秘書須處理文稿核轉的工作,這是由該條規定中第一項所述。同樣地,其他條款中提到的權責也可以在相應的條款中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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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圖書館辦事細則第 21 條規定:「秘書之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核轉。 二、研究發展考核工作之綜理。 三、機密與重要文件之處理。 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圖書館辦事細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