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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辦事細則 第三章 權責

§ 18–225

18
館長綜理館務,其權責如下: 一、業務計畫與研究工作計畫之策定。 二、法規研擬原則之採擇。 三、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決定。 四、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批閱及判。 五、重要會議之主持與參加。 六、單位工作之指揮監督與考核。 七、本館各級職員任免、遷調、考核、獎懲之核定或核轉。 八、上級交辦事項。 九、其他重要館務之處理。
19
副館長襄助館長處理館務,其權責如下: 一、重要工作計畫之參與。 二、國內外會議之出席或主持。 三、文稿之閱及代判。 四、各單位工作之協調與督導。 五、館長交辨事項。
20
組(處、中心、室)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本組(處、中心、室)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案件之分配、擬辦文稿之審。 二、主管業務之策劃、執行、監督與授權文稿之代判。 三、主管範圍內各種計畫報告編撰及資料之蒐集。 四、主管範圍內有關法規之研擬及解釋。 五、本組(處、中心、室)所屬人員考核獎懲之擬議。 六、本組(處、中心、室)所屬人員派免、遷調之擬議。 七、館長、副館長交辦事項。
21
秘書之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轉。 二、研究發展考核工作之綜理。 三、機密與重要文件之處理。 四、工作計畫與工作報告之彙編。 五、館務會議記錄之整理及會議指(裁)示事項之管制與追蹤考核。 六、公共關係及傳播媒體之聯繫。 七、館長、副館長交辦事項。
22
本館編纂、編審、編輯、助理編輯、技正、分析師、設計師、管理師、組員、技士、助理設計師、助理管理師、技佐、書記各承長官之命處理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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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