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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私立學校法 第 87 條

  1. 1.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本法設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仍維持原一法人設一學校者,得以其原法人組織及名稱,繼續辦學,其性質等同於本法所稱之學校法人,且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其組織與運作等事項,不符本法修正後之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調整。
  2. 2.前項財團法人私立學校得依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單獨或合併變更組織為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其申請變更之條件、程序、變更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3. 3.第一項應完成調整之事項,涉及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修正捐助章程者,董事會於第一項所定三年內召開三次會議均因出席之董事未達三分之二而流會,於第四次會議如出席之董事仍未達三分之二且已達二分之一,得以實際出席董事開會,並以董事總額之過半數決議之,不受原財團法人私立學校捐助章程或董事會組織章程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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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私立學校法第87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根據本法的修正,自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生效,已根據本法設立並一個法人對應一所學校的私立學校,可以繼續以原有的法人組織和名稱辦學。這些學校的性質等同於本法所定義的學校法人,並適用本法修正後的規定。若這些學校的組織和運作等方面不符合本法修正後的規定,則應在本法生效後的三年內進行調整。 例子:根據私立學校法第87條,於本法修正後成立的私立學校應遵守新的法規,並在三年內按照新的規定調整組織和運作方式。 2. 根據本法修正後的規定,前項提到的財團法人私立學校可以根據新的規定,單獨或合併變更組織為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有關申請變更的條件、程序、方式和其他相關事項,將由教育部制定辦法。 例子:根據私立學校法第87條,財團法人私立學校可以根據新的規定,申請單獨或合併變更組織為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具體的申請條件、程序和變更方式等由教育部制定相關辦法。 3. 在前一項所提到需要進行調整的事項中,涉及根據第十條第一項規定進行捐助章程修正的情況,如果在前一項所定的三年內有三次召開會議並且出席董事人數未達到三分之二而流會,那麼在第四次會議中,如果出席董事人數仍未達到三分之二但已達到總董事人數的二分之一,則可以由實際出席的董事進行會議並以過半數的董事人數作出決議,而不受原來的財團法人私立學校捐助章程或董事會組織章程的限制。 例子:根據私立學校法第87條,如果在三年內召開了三次會議但出席董事人數未達到三分之二而流會,則在第四次會議中,只要出席董事人數已達到總董事人數的二分之一,就可以進行會議並以過半數的董事人數作出決議。該決議不受原財團法人私立學校捐助章程或董事會組織章程的限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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