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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第 8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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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本法設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仍維持原一法人設一學校者,得以其原法人組織及名稱,繼續辦學,其性質等同於本法所稱之學校法人,且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其組織與運作等事項,不符本法修正後之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調整。
  2. 2.前項財團法人私立學校得依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單獨或合併變更組織為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其申請變更之條件、程序、變更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3. 3.第一項應完成調整之事項,涉及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修正捐助章程者,董事會於第一項所定三年內召開三次會議均因出席之董事未達三分之二而流會,於第四次會議如出席之董事仍未達三分之二且已達二分之一,得以實際出席董事開會,並以董事總額之過半數決議之,不受原財團法人私立學校捐助章程或董事會組織章程規定之限制。

深度解讀

私立學校法第87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根據本法的修正,自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生效,已根據本法設立並一個法人對應一所學校的私立學校,可以繼續以原有的法人組織和名稱辦學。這些學校的性質等同於本法所定義的學校法人,並適用本法修正後的規定。若這些學校的組織和運作等方面不符合本法修正後的規定,則應在本法生效後的三年內進行調整。 例子:根據私立學校法第87條,於本法修正後成立的私立學校應遵守新的法規,並在三年內按照新的規定調整組織和運作方式。 2. 根據本法修正後的規定,前項提到的財團法人私立學校可以根據新的規定,單獨或合併變更組織為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有關申請變更的條件、程序、方式和其他相關事項,將由教育部制定辦法。 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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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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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私立學校法第 87 條規定:「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本法設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仍維持原一法人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學校法第 8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私立學校法第 8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