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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第 3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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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
主管機關
依本法
第三十九條第一項
規定,
核定
私立學校學院、系、所、學程、科、組、班、級之招生名額時,應視各該校校舍建築、師資、設備、圖書及儀器等條件,並參酌國家社會需要審議之。已立案之學校,並應考
核
其歷年辦理成績。
私立學校依其籌設計畫為分年完成者,應按計畫實施;已立案者,其未達預定計畫部分,應
俟
其計畫完成後,始得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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