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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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已將設校基金交專戶存儲,應檢附金融機構之存款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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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已將設校基金交專戶存儲的私立學校應檢附金融機構的存款證明。這表示私立學校需要提供存款的相關證明文件,以證明他們已經將設校基金存入指定的金融機構專戶中。 參考資料: -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國立編譯館資料庫)
-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條文
- 私立學校法 第 3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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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