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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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如下: 1.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41條第2項的規定,代理校長職務也適用這一條。 2. 學校法人應該制定董事會、監察人和校長之間的權責劃分規定,明確校長在私立學校法第41條第3項規定範圍內執行職務的範圍和權責。 參考資料: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相關函釋 1 則
- 第四十一條第二項條文
- 法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第四十一條第三項條文
- 私立學校法 第 4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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