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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施行細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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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五項所稱教師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案尚在處理程序中,指學校受理教師疑似有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案件之日起,至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決定生效之前一日止。
  2. 2.學校辦理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五項暫時繼續聘任,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其聘期自前次聘約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決定生效之前一日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師法施行細則第17條,該條款有兩項規定: 1. 第一項規定指出,教師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案在處理程序中的定義是指從學校接獲教師疑似有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案件的通知日起,至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決定生效前一日止。 2. 第二項規定指出,學校辦理暫時繼續聘任的程序時,不需要經過教師評審委員會的審議,該聘期從前次聘約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至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決定生效前一日止。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教師收到學校通知疑似有解聘案的通知,且解聘決定尚未生效,根據教師法施行細則第17條的規定,該案件仍屬於教師解聘案在處理程序中,直到解聘決定生效前一天為止。同時,如果學校決定暫時繼續聘任該教師,則在辦理暫時繼續聘任的過程中,不需要經過教師評審委員會的審議,該聘期從前次聘約期限屆滿的次日起,直到解聘決定生效前一天為止。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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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師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規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五項所稱教師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案尚在處理程序中,指學校受理教師疑似有解聘、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師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