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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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師法施行細則第17條,該條款有兩項規定: 1. 第一項規定指出,教師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案在處理程序中的定義是指從學校接獲教師疑似有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案件的通知日起,至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決定生效前一日止。 2. 第二項規定指出,學校辦理暫時繼續聘任的程序時,不需要經過教師評審委員會的審議,該聘期從前次聘約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至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決定生效前一日止。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教師收到學校通知疑似有解聘案的通知,且解聘決定尚未生效,根據教師法施行細則第17條的規定,該案件仍屬於教師解聘案在處理程序中,直到解聘決定生效前一天為止。同時,如果學校決定暫時繼續聘任該教師,則在辦理暫時繼續聘任的過程中,不需要經過教師評審委員會的審議,該聘期從前次聘約期限屆滿的次日起,直到解聘決定生效前一天為止。
- 第二十六條第五項條文
- 教師法 第 2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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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