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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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教師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規定,當學校因主管機關核定或命令停辦而無法組成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時,學校應請主管機關推薦校外人士與校內人員共同組成評審委員會,來審議教師的資遣案。 根據教師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第 1 項第 1 款,教師的資遣案必須經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而在某些情況下,由於學校停辦等原因,無法組成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這時學校就需要請求主管機關推薦校外人士來共同組成評審委員會,來審議教師的資遣案。這樣的安排可以確保教師的資遣案能夠經過正確的評審程序進行處理。 範例參考資料: - 《教師法施行細則》: 教育部最新公布之教師法施行細則,包含第 18 條的內容。 - 《教師法第 27條》: 教師法中關於教師資遣案必須經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的相關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法人名詞
- 教師法 第 2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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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