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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施行細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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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退休或資遣之教師涉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情形時,學校應即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認定是否作成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之決議;經認定,無須作成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之決議,且同意受理其申請退休或資遣者,應於報主管機關准退休案或資遣案時,敘明理由並檢送相關會議資料。
  2. 2.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經主管機關認有違法之虞者,應依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敘明理由交回學校復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教師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了有關教師申請退休或資遣的程序。根據該條第1項,學校在教師申請退休或資遣時,應召開相關委員會(包括教師評審委員會、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其他相關委員會),認定是否需要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如果被認定無需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並同意受理申請退休或資遣,學校在報主管機關核准退休或資遣案時,應敘明理由並提交相關會議資料。根據第2項,若教師評審委員會的決議被主管機關認定有違法之虞,則應根據教師法第26條的規定,敘明理由並交回學校進行復議。 參考資料: - 教師法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30052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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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師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申請退休或資遣之教師涉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師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