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 第 26 條
- 1.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依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規定作成教師解聘或不續聘之決議,或依第十八條規定作成教師終局停聘之決議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報主管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 2.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涉有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規定之情形,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未依規定召開、審議或決議,主管機關認有違法之虞時,應敘明理由交回學校審議或復議;屆期未依法審議或復議者,主管機關得敘明理由逕行提交教師專業審查會審議,並得追究學校相關人員責任。
- 3.前項教師專業審查會之決議,應依該案件性質,以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原應經之委員出席比率及表決比率審議通過;其決議視同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
- 4.專科以上學校教師涉有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規定之情形,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未依規定召開、審議或決議,主管機關認有違法之虞時,應敘明理由交回學校審議或復議;屆期未依法審議或復議者,主管機關得追究學校相關人員責任。
- 5.教師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案尚在處理程序中,其聘約期限屆滿者,學校應予暫時繼續聘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教師法第 26 條規定學校解聘決議須 10 日內報主管機關核准並書面附理由通知,核准前決議未生效。
Q · 學校教評會通過解聘我,是不是就確定了?
依教師法第 26 條,教評會作成解聘決議只是第一步,學校必須自決議作成之日起 10 日內報主管機關核准,並同時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在主管機關核准前決議尚未真正生效;若學校逾 10 日送件、未附理由通知,或教評會召開、決議程序有瑕疵,當事人都可在申訴、訴願時主張程序違法翻盤。
白話解讀
學校教評會通過解聘老師的那一刻,一個 10 天的時鐘立刻開始倒數。學校必須在這 10 天內把決議送到主管機關核准,同時書面通知當事人並附上理由。漏掉這個程序,整個解聘可能因為程序瑕疵被推翻。這條法律還藏著一個少有人知的反向機制:如果學校的教評會該開沒開、該決議沒決議、或審議方式有問題,主管機關發現後可以強制把案子打回去要求重審;期限到了還沒重審,主管機關甚至能跳過學校直接交給「教師專業審查會」處理(這個機制只限高中以下學校)。聘約期限快到怎麼辦?這條也設了保險絲:案子還在處理中,學校必須暫時繼續聘任,不能用聘約到期當作規避手段。
法律定性
教師法第 26 條為教師解聘、不續聘及終局停聘的程序性規範,確立三項核心機制:學校自決議作成日起 10 日內報主管機關核准並書面附理由通知、高中以下學校教評會怠於審議時主管機關得交回復議或逕送教師專業審查會、案件處理期間聘約屆滿者學校應暫時繼續聘任,構成校園自治與主管機關監督的雙層把關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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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教評會已經通過解聘案,我還能翻盤嗎?▾
可以,而且程序瑕疵是最容易切入的角度。教評會通過後學校必須在 10 天內報主管機關核准,並書面附理由通知你。任何一個環節有瑕疵(拖過 10 天、沒附理由、會議組成不合法),都是你申訴或訴願時可以主張的點。內行人提示:先要會議紀錄,比對委員出席比率和表決比率,這比爭執實體理由更有殺傷力,因為程序錯誤是學校百口莫辯的硬傷。
Q2學校教評會一直拖不審我投訴的老師,有什麼辦法?▾
依本條第二項,高中以下學校的教評會如果該開沒開、該決議沒決議,主管機關認為違法時可以敘明理由要學校重審,期限到了還沒做的話,主管機關甚至能直接把案子拿到教師專業審查會自己審,而且專業審查會的決議視同教評會決議。內行人提示:投訴給主管機關時直接引用教師法第 26 條第 2 項主管機關介入機制,比泛泛投訴有效十倍。
Q3我的聘約再兩個月就到期,學校現在才啟動解聘程序,會不會拖到聘約結束就自動沒事?▾
不會。本條第五項明白規定:教師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案在處理程序中,聘約期限屆滿時學校應予暫時繼續聘任。這條設計就是要防止學校用拖到聘約自然結束的方式規避正式程序。內行人提示:暫時繼續聘任期間你仍是受聘教師身分,勞健保、年資、薪資都應正常給付,這也是日後爭取補發薪資的法律基礎。
Q4教師法第 26 條是什麼?▾
教師解聘、不續聘、終局停聘的程序總則:學校決議後 10 日內報主管機關核准、書面附理由通知,核准前未生效。
Q5報主管機關核准是什麼意思?▾
學校解聘決議須送主管機關審查同意才生效,屬行政程序法定要件,核准前決議僅為校內意見。
Q6教師專業審查會是什麼?▾
高中以下學校教評會怠於審議時,主管機關得逕送審議的機制,其決議視同教評會決議。
Q7教師解聘和不續聘差在哪?▾
解聘多涉重大違失且可能終身或限期不得聘任;不續聘多為聘期屆滿不再續約,但兩者同受 10 日報核程序拘束。
Q8教師被解聘怎麼救濟?▾
記錄三個關鍵日期 → 調閱教評會會議紀錄 → 30 日內提教師申訴 → 必要時續提訴願。
Q9怎麼證明學校解聘有程序瑕疵?▾
比對決議日與報核日是否逾 10 日、通知有無附理由、會議出席與表決比率是否合法。
Q10教師申訴時效多久?▾
對解聘決定不服,收到通知次日起 30 日內提教師申訴;公文漏寫救濟教示時訴願期限延長為 1 年。
Q11解聘救濟要花多少錢?▾
教師申訴本身不收費,可自行或委由教師會協助;進入行政訴訟階段才有裁判費與律師費。
Q12教師法 26 條 vs 一般行政處分程序差在哪?▾
26 條是教師退場專屬程序,多了校園教評會自治與主管機關核准雙層把關,比一般處分多一道報核關卡。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解聘 | 不續聘 | 終局停聘 |
|---|---|---|---|
| 依據條文 | 第 14-16 條 | 第 15-16 條 | 第 18 條 |
| 報核期限 | 決議日起 10 日內 | 決議日起 10 日內 | 決議日起 10 日內 |
| 主管機關介入(高中以下) | 可交回復議或逕送專業審查會 | 可交回復議或逕送專業審查會 | 可交回復議或逕送專業審查會 |
| 聘約屆滿處理 | 處理中應暫時繼續聘任 | 處理中應暫時繼續聘任 | 處理中應暫時繼續聘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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