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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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協調及整合原住民族文化、教育相關資源及資訊,並建置資源整合平臺,提供各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規劃實施原住民族及多元文化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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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18條,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與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合作,協調並整合原住民族文化和教育相關資源和資訊。此外,他們還應該建立一個資源整合平臺,供各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和政府捐助基金超過百分之五十的財團法人使用。這些財團法人依照該法第 43條第 2項的規定,可以規劃和實施原住民族和多元文化教育相關的課程或活動。 根據相關資料,我們可以認識到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原住民族文化和教育的發展,並確保各種資源和資訊的整合和提供。此外,這項法規還鼓勵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和政府捐助基金將超過百分之五十的資金用於支持原住民族和多元文化教育相關的課程和活動。 例如,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和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可以合作,建立一個網站或平臺,提供原住民族文化和教育相關的資源和資訊,供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和財團法人使用。這些財團法人可以利用這些資源和資訊,規劃和實施各種原住民族和多元文化教育相關的課程和活動,以促進原住民族的文化保護和教育發展。
- 原住民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 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條文
- 原住民族教育法 第 4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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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