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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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7條,地方政府應根據該法第39條第1項的規定,輔導設立原住民族推廣教育機構。在這些機構的運作中,地方政府應充分運用社會教育機構、學校、機關的組織和人力,並結合社會資源進行辦理。 根據學者楊茂林撰寫的《原住民族語文學術座談會論文集》,原住民族推廣教育機構的例子包括原住民族文化中心、原住民族學習中心等。這些機構在進行原住民族推廣教育時,可以與社會教育機構、學校和機關合作,共同利用各自的組織和人力,並結合社會資源,提供多元化的教育資源和服務,以促進原住民族的教育發展。
- 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 原住民名詞
- 原住民族教育法 第 3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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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