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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組織及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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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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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設立之大學校長,國立者,由教育部組織遴選小組直接選聘;其餘公立者,由該主管政府遴選二人至三人層報教育部組織遴選小組擇聘之。私立者,由董事會遴選報請教育部
核
准聘任之。
前項遴選小組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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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設立及類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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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組織及會議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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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教師分級及聘用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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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學生事務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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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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