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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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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大學下設學院或單獨設研究所,學院下得設學系或研究所。
  2. 2.大學得設跨系、所、院之學分學程或學位學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大學法第 11 條規範大學組織:學院下設學系或研究所,並得設跨院系之學分學程與學位學程。

Q · 大學的學系跟學位學程差在哪?

學系是學院下的傳統單位,學位學程是跨院系組合學位

依大學法第 11 條,學系屬於學院科層架構下的傳統單位,學位學程則是 2005 年全文修正時加入的跨系、所、院組合學位單位。兩者學位法律效力完全相同(學士、碩士、博士都能授予),差別在組織結構與資源配置:學系有獨立編制、傳承明確、辦公空間獨立;學位學程靈活整合多領域師資、但通常無獨立編制、資源借調自相關院系。畢業證書上的名稱依此區分。

白話解讀

你的畢業證書上寫『XX學系』還是『XX學位學程』?大部分人從沒注意過這個差別,但在法律上這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東西。第 11 條像一張積木圖:大學底下設『學院』或單獨設研究所,學院之下才有學系和研究所,這是科層結構。但 2005 年加入的第二項悄悄打開了另一條路:跨系、跨所、跨院的『學分學程』和『學位學程』。這六個字是台灣大學近二十年所有『不分系』、『創新設計學位學程』、『智慧科技學位學程』、跨領域雙主修的法律根源。沒有這項法源,這些學位根本不能合法授予。你讀的科系是法律意義上的『學系』還是『學位學程』,決定了畢業證書上會不會出現一個正式的學系名稱,也可能在某些保守的求職場景被問到。

法律定性

大學法第 11 條為大學組織結構規範,建立兩種並行架構:第一項規定傳統科層結構(大學→學院→學系/研究所),第二項於 2005 年修法時開放跨系、所、院之學分學程與學位學程,為台灣大學跨領域學位授予的核心法源。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學位學程畢業跟學系畢業,學歷有差嗎?

在法律上完全相同,都是依大學法第 11 條第二項及學位授予法授予的正式學位。但實務上會碰到的差別是:某些公司或公務人員考試的報名表單仍會問「就讀學系」,學位學程畢業生需要解釋一下,但不影響資格認定。內行人提示:填表時如果欄位是「系所/學程」就直接填學程名稱;如果欄位只有「系所」就填學程名稱並備註「學位學程」,避免事後被質疑造假。

Q2學分學程和學位學程差在哪?

學分學程修完只拿學分證明書,不是學位(你的學位還是來自本科系)。學位學程是獨立學位授予單位,畢業就拿學位證書。兩者都依大學法第 11 條第二項設立,但功能完全不同。內行人提示:很多學校把「微學程」、「跨領域認證」包裝得很好聽,但本質就是學分學程,不影響你的學位主體。報名前先問清楚是哪一種,免得期待落空。

Q3大學法第 11 條規定什麼?

規範大學組織結構(大學→學院→學系/研究所)+ 跨院系學分學程與學位學程的設立法源。是台灣高等教育組織骨架的核心條文。

Q4什麼是學位學程?

依大學法第 11 條第 2 項設立的跨系、所、院之學位授予單位,可授予完整學士、碩士、博士學位,與學系畢業效力相同。

Q5什麼是學分學程?

依大學法第 11 條第 2 項設立的跨院系學分認證單位,僅發學分證明書、不發學位。常見如「微學程」「跨領域認證學程」。

Q6什麼是不分系?

依大學法第 11 條第 2 項設立的學位學程之常見命名,學生入學時不選定特定學系,可依興趣跨領域組合課程修讀。

Q7大學怎麼設立新的學位學程?

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大學法 §16)→ 報教育部核定(大學法施行細則 §6)→ 公告招生。整體程序約需 6 個月至 1 年。

Q8怎麼分辨我讀的是學系還是學位學程?

看招生簡章或學校組織規程:「學位學程」四字會明示。畢業證書名稱直接寫「○○學位學程」而不是「○○學系」。

Q9如何申請就讀跨領域學位學程?

通常入學前的招生管道(學測指考、繁星推薦、特殊選才)即可選填,或入學後依學校學則申請轉入。具體看各校規定。

Q10學程學分怎麼採計?

依大學法第 27 條,修畢學位學程規定學分者學校發學位證書;修畢學分學程規定學分者發學程學分證明書。

Q11學系 vs 學位學程差在哪?

結構:學系在學院之下,學位學程跨院系。資源:學系有獨立編制,學位學程通常借調。學位效力:完全相同。

Q12學分學程 vs 學位學程差在哪?

學分學程僅發學分證明(學位仍來自本科系),學位學程發完整學位證書。差別在「是不是學位」這一點。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學系學位學程學分學程
法源大學法 §11 第 1 項大學法 §11 第 2 項大學法 §11 第 2 項
授予學位學士/碩士/博士學士/碩士/博士無(僅學分證明書)
組織歸屬學院之下跨系、所、院跨系、所、院
獨立編制通常無(資源借調)
畢業證書名稱○○學系○○學位學程本科系名稱(學程列附註)

學系

法源
大學法 §11 第 1 項
授予學位
學士/碩士/博士
組織歸屬
學院之下
獨立編制
畢業證書名稱
○○學系

學位學程

法源
大學法 §11 第 2 項
授予學位
學士/碩士/博士
組織歸屬
跨系、所、院
獨立編制
通常無(資源借調)
畢業證書名稱
○○學位學程

學分學程

法源
大學法 §11 第 2 項
授予學位
無(僅學分證明書)
組織歸屬
跨系、所、院
獨立編制
畢業證書名稱
本科系名稱(學程列附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学校教育法 第 85 条(学部の設置)+ 第 87 条の 2(学位プログラム制度)
韓國고등교육법 제 2 조(대학의 분류)+ 제 21 조(학과·전공의 설치)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 31 条(高等学校设立学院、系、所及跨学科组织)
德國Hochschulrahmengesetz § 7(Aufbau der Hochschulen)+ 各邦 Landeshochschulgesetze
法國Code de l'éducation L713-1 à L713-9(composantes des universités: UFR, écoles, instituts)
美國無聯邦統一大學組織法;各州 Higher Education Act 及各校依 Carnegie Classification 自主治理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5

(0361222 制定)

大學各學系各置主任一人,辦理系務,由院長商請校長聘任之。

(0610811 全文修正)

大學各學系各置主任一人,辦理系務,由院長商請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   大學各研究所各置所長一人,辦理所務,由校長聘請本學系主任或教授兼任之。

(0710720 全文修正)

大學各學系各置主任一人,辦理系務,由院長商請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   大學各研究所各置所長一人,辦理所務,由院長商請校長聘請相關學系主任或教授兼任之。

(0821207 全文修正)

大學應設左列單位:   一、教務處:掌理註冊、課務、出版及其他教務事項。   二、學生事務處:掌理心理輔導、生活輔導、課外活動指導、衛生保健及其他輔導事項。   三、總務處:掌理文書、事務、出納、營繕、保管及其他總務事項。   四、圖書館:負責蒐集教學研究資料,提供資訊服務。   五、體育室:負責體育教學與體育活動。   六、軍訓室:負責軍訓及護理課程之規劃與教學。   七、秘書室:辦理秘書事務。   八、人事室:辦理人事事務。   九、會計室: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務。   前項各單位得分組辦事。   大學因教學、研究、推廣之需要,得設各種研究中心、電子計算機中心及其他單位,其辦法由學校擬定,報請教育部核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由原第十二條前段及第十五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合併修正。   二、明定軍訓室負責軍訓及護理課程之規劃與教學,並將原規定「協助訓導工作」予以刪除,以符實際。   三、除第一項列舉之各主要處、室、館外,各校得因教學、研究、推廣之需要增設其他單位,其辦法由學校擬定,報請教育部核定,期保留彈性,以利適用。

(0941213 全文修正)

大學下設學院或單獨設研究所,學院下得設學系或研究所。   大學得設跨系、所、院之學分學程或學位學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五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第一項因應科際整合趨勢,明定學院為大學基本單位,之下得設學系。   三、第二項因應目前部分大學已設置跨系所院之學程,爰配合大學發展趨勢,增列第二項大學設置「學分學程」及「學位學程」之法源,以利大學資源整合及發展特色。   四、原條文第三項刪除,於第十三條規定大學人數發展規模之標準,增加大學發展之自主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61222 制定)

大學各學系各置主任一人,辦理系務,由院長商請校長聘任之。

(0610811 全文修正)

大學各學系各置主任一人,辦理系務,由院長商請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   大學各研究所各置所長一人,辦理所務,由校長聘請本學系主任或教授兼任之。

(0710720 全文修正)

大學各學系各置主任一人,辦理系務,由院長商請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   大學各研究所各置所長一人,辦理所務,由院長商請校長聘請相關學系主任或教授兼任之。

(0821207 全文修正)

一、本條係由原第十二條前段及第十五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合併修正。   二、明定軍訓室負責軍訓及護理課程之規劃與教學,並將原規定「協助訓導工作」予以刪除,以符實際。   三、除第一項列舉之各主要處、室、館外,各校得因教學、研究、推廣之需要增設其他單位,其辦法由學校擬定,報請教育部核定,期保留彈性,以利適用。

(0941213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五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第一項因應科際整合趨勢,明定學院為大學基本單位,之下得設學系。   三、第二項因應目前部分大學已設置跨系所院之學程,爰配合大學發展趨勢,增列第二項大學設置「學分學程」及「學位學程」之法源,以利大學資源整合及發展特色。   四、原條文第三項刪除,於第十三條規定大學人數發展規模之標準,增加大學發展之自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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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學法第 11 條規定:「大學下設學院或單獨設研究所,學院下得設學系或研究所。大學得設跨系、所、院之學分學程或學位學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學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大學法第 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