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大學法第 11 條規範大學組織:學院下設學系或研究所,並得設跨院系之學分學程與學位學程。
Q · 大學的學系跟學位學程差在哪?
學系是學院下的傳統單位,學位學程是跨院系組合學位
依大學法第 11 條,學系屬於學院科層架構下的傳統單位,學位學程則是 2005 年全文修正時加入的跨系、所、院組合學位單位。兩者學位法律效力完全相同(學士、碩士、博士都能授予),差別在組織結構與資源配置:學系有獨立編制、傳承明確、辦公空間獨立;學位學程靈活整合多領域師資、但通常無獨立編制、資源借調自相關院系。畢業證書上的名稱依此區分。
你的畢業證書上寫『XX學系』還是『XX學位學程』?大部分人從沒注意過這個差別,但在法律上這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東西。第 11 條像一張積木圖:大學底下設『學院』或單獨設研究所,學院之下才有學系和研究所,這是科層結構。但 2005 年加入的第二項悄悄打開了另一條路:跨系、跨所、跨院的『學分學程』和『學位學程』。這六個字是台灣大學近二十年所有『不分系』、『創新設計學位學程』、『智慧科技學位學程』、跨領域雙主修的法律根源。沒有這項法源,這些學位根本不能合法授予。你讀的科系是法律意義上的『學系』還是『學位學程』,決定了畢業證書上會不會出現一個正式的學系名稱,也可能在某些保守的求職場景被問到。
大學法第 11 條為大學組織結構規範,建立兩種並行架構:第一項規定傳統科層結構(大學→學院→學系/研究所),第二項於 2005 年修法時開放跨系、所、院之學分學程與學位學程,為台灣大學跨領域學位授予的核心法源。
在法律上完全相同,都是依大學法第 11 條第二項及學位授予法授予的正式學位。但實務上會碰到的差別是:某些公司或公務人員考試的報名表單仍會問「就讀學系」,學位學程畢業生需要解釋一下,但不影響資格認定。內行人提示:填表時如果欄位是「系所/學程」就直接填學程名稱;如果欄位只有「系所」就填學程名稱並備註「學位學程」,避免事後被質疑造假。
學分學程修完只拿學分證明書,不是學位(你的學位還是來自本科系)。學位學程是獨立學位授予單位,畢業就拿學位證書。兩者都依大學法第 11 條第二項設立,但功能完全不同。內行人提示:很多學校把「微學程」、「跨領域認證」包裝得很好聽,但本質就是學分學程,不影響你的學位主體。報名前先問清楚是哪一種,免得期待落空。
規範大學組織結構(大學→學院→學系/研究所)+ 跨院系學分學程與學位學程的設立法源。是台灣高等教育組織骨架的核心條文。
依大學法第 11 條第 2 項設立的跨系、所、院之學位授予單位,可授予完整學士、碩士、博士學位,與學系畢業效力相同。
依大學法第 11 條第 2 項設立的跨院系學分認證單位,僅發學分證明書、不發學位。常見如「微學程」「跨領域認證學程」。
依大學法第 11 條第 2 項設立的學位學程之常見命名,學生入學時不選定特定學系,可依興趣跨領域組合課程修讀。
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大學法 §16)→ 報教育部核定(大學法施行細則 §6)→ 公告招生。整體程序約需 6 個月至 1 年。
看招生簡章或學校組織規程:「學位學程」四字會明示。畢業證書名稱直接寫「○○學位學程」而不是「○○學系」。
通常入學前的招生管道(學測指考、繁星推薦、特殊選才)即可選填,或入學後依學校學則申請轉入。具體看各校規定。
依大學法第 27 條,修畢學位學程規定學分者學校發學位證書;修畢學分學程規定學分者發學程學分證明書。
結構:學系在學院之下,學位學程跨院系。資源:學系有獨立編制,學位學程通常借調。學位效力:完全相同。
學分學程僅發學分證明(學位仍來自本科系),學位學程發完整學位證書。差別在「是不是學位」這一點。
| 比較面向 | 學系 | 學位學程 | 學分學程 |
|---|---|---|---|
| 法源 | 大學法 §11 第 1 項 | 大學法 §11 第 2 項 | 大學法 §11 第 2 項 |
| 授予學位 | 學士/碩士/博士 | 學士/碩士/博士 | 無(僅學分證明書) |
| 組織歸屬 | 學院之下 | 跨系、所、院 | 跨系、所、院 |
| 獨立編制 | 有 | 通常無(資源借調) | 無 |
| 畢業證書名稱 | ○○學系 | ○○學位學程 | 本科系名稱(學程列附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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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各學系各置主任一人,辦理系務,由院長商請校長聘任之。
大學各學系各置主任一人,辦理系務,由院長商請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 大學各研究所各置所長一人,辦理所務,由校長聘請本學系主任或教授兼任之。
大學各學系各置主任一人,辦理系務,由院長商請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 大學各研究所各置所長一人,辦理所務,由院長商請校長聘請相關學系主任或教授兼任之。
大學應設左列單位: 一、教務處:掌理註冊、課務、出版及其他教務事項。 二、學生事務處:掌理心理輔導、生活輔導、課外活動指導、衛生保健及其他輔導事項。 三、總務處:掌理文書、事務、出納、營繕、保管及其他總務事項。 四、圖書館:負責蒐集教學研究資料,提供資訊服務。 五、體育室:負責體育教學與體育活動。 六、軍訓室:負責軍訓及護理課程之規劃與教學。 七、秘書室:辦理秘書事務。 八、人事室:辦理人事事務。 九、會計室: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務。 前項各單位得分組辦事。 大學因教學、研究、推廣之需要,得設各種研究中心、電子計算機中心及其他單位,其辦法由學校擬定,報請教育部核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由原第十二條前段及第十五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合併修正。 二、明定軍訓室負責軍訓及護理課程之規劃與教學,並將原規定「協助訓導工作」予以刪除,以符實際。 三、除第一項列舉之各主要處、室、館外,各校得因教學、研究、推廣之需要增設其他單位,其辦法由學校擬定,報請教育部核定,期保留彈性,以利適用。
大學下設學院或單獨設研究所,學院下得設學系或研究所。 大學得設跨系、所、院之學分學程或學位學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五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第一項因應科際整合趨勢,明定學院為大學基本單位,之下得設學系。 三、第二項因應目前部分大學已設置跨系所院之學程,爰配合大學發展趨勢,增列第二項大學設置「學分學程」及「學位學程」之法源,以利大學資源整合及發展特色。 四、原條文第三項刪除,於第十三條規定大學人數發展規模之標準,增加大學發展之自主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大學各學系各置主任一人,辦理系務,由院長商請校長聘任之。
大學各學系各置主任一人,辦理系務,由院長商請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 大學各研究所各置所長一人,辦理所務,由校長聘請本學系主任或教授兼任之。
大學各學系各置主任一人,辦理系務,由院長商請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 大學各研究所各置所長一人,辦理所務,由院長商請校長聘請相關學系主任或教授兼任之。
一、本條係由原第十二條前段及第十五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合併修正。 二、明定軍訓室負責軍訓及護理課程之規劃與教學,並將原規定「協助訓導工作」予以刪除,以符實際。 三、除第一項列舉之各主要處、室、館外,各校得因教學、研究、推廣之需要增設其他單位,其辦法由學校擬定,報請教育部核定,期保留彈性,以利適用。
一、原條文第五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第一項因應科際整合趨勢,明定學院為大學基本單位,之下得設學系。 三、第二項因應目前部分大學已設置跨系所院之學程,爰配合大學發展趨勢,增列第二項大學設置「學分學程」及「學位學程」之法源,以利大學資源整合及發展特色。 四、原條文第三項刪除,於第十三條規定大學人數發展規模之標準,增加大學發展之自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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