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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大學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從事授課、研究及輔導。
  2. 大學得設講座,由教授主持。
  3. 大學為教學及研究工作,得置助教協助之。
  4. 大學得延聘研究人員從事研究及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工作;其分級、資格、聘任、解聘、停聘、不續聘、申訴、待遇、福利、進修、退休、撫卹、資遣、年資晉薪及其他權益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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