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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教師分級及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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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
第 1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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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從事授課、研究及輔導。
大學得設講座,由教授主持。
大學為教學及研究工作,得置助教協助之。
大學得延聘研究人員從事研究及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工作;其分級、資格、聘任、解聘、停聘、不續聘、申訴、待遇、福利、進修、退休、撫卹、
資遣
、年資晉薪及其他權益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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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設立及類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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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組織及會議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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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教師分級及聘用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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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學生事務 §23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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