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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學生修畢學分學程所規定之學分者,大學應發給學程學分證明;學生修畢學位學程所規定之學分,經考成績及格者,大學應依法授予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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