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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大學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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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修畢學分學程所規定之學分者,大學應發給學程學分證明;學生修畢學位學程所規定之學分,經考成績及格者,大學應依法授予學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大學法第 27 條把學程分兩種:學分學程修完只發「學程學分證明」沒學位,學位學程修完考核及格才依法授予學位。

Q · 學分學程跟學位學程差在哪?

前者只發修畢證明,後者授予學位

依大學法第 27 條,學分學程修完只發「學程學分證明」(性質類似專業認證),學位學程修完並考核及格才能依法授予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差別不在學分數,在於法律授權的層級:學分學程不需報教育部核定,學位學程則必須報教育部核定後才能招生。報名前必問教務處是哪一種,影響求職、升學、移民申請等重大決定。

白話解讀

招生簡章上看到「人工智慧學程」「金融科技學程」「永續發展學程」這些名字,你可能直覺以為唸完就拿到一個學位。其實「學程」這兩個字底下藏著兩種完全不同的東西,差別不在學分多少,是法律上的層級。這條把它們講清楚:「學分學程」修完只拿到一張「學程修畢證明」,沒有學位;「學位學程」修完並考核及格,學校才會依法授予學位(學士、碩士、博士)。這個區分在求職、升學、移民申請、公務員資格認定上會被嚴格檢驗。很多人花了一年修學程,畢業時拿著修畢證明去面試或申請移民,才發現對方根本不認,因為那不是學位。

法律定性

大學法第 27 條為學程制度的法律分野條款,將大學辦理之學程依授予結果區分為兩類:學分學程僅發給學程學分證明,屬於跨域學習的官方紀錄;學位學程則經考核及格後依學位授予法授予正式學位,構成台灣高等教育跨域模組化學習制度的核心規範。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拿學分學程修畢證明可以代替大學畢業證書嗎?

不行。學分學程修畢證明的法律性質是「修畢特定學分組合的證明」,不是學位證書。依大學法第 27 條,只有修畢學位學程並考核及格才會授予學位。求職時可以一起附上展現你的跨域能力,但不能取代學位。內行人提示:履歷上要寫「修畢 ○○ 學分學程」而不是「○○ 學程畢業」,後者會給人「拿到學程學位」的誤解,被資深 HR 看到會扣分。

Q2我修完學分學程後想繼續拿學位,學分能算嗎?

通常可以。各大學學則會規定學分學程的學分如何抵免到正式學位學程。但抵免比率有上限,常見的是不超過該學位畢業學分的三分之一或二分之一。內行人提示:報名前先問清楚未來如果想升級到學位學程,學分抵免的比率多少。各校差異很大,有些學校學程設計上根本就是為了將來升級成碩士,有些則是純粹的進修,沒有升級路徑。

Q3招生簡章上沒寫清楚是學分學程還是學位學程怎麼辦?

直接打電話到該系所教務承辦詢問並請對方寄電子郵件確認。把「我報名的這個學程結束後我拿到的是學位證書還是學程修畢證明」寫成 email 問題,要求書面回覆。如果對方支吾或不回覆,這個學程很可能本身定位就不清楚,建議慎重考慮。內行人提示:教育部「全國大專校院學位學程資料庫」(ulist.moe.gov.tw)可以查所有合法的學位學程,沒在裡面但宣稱是「學位學程」的,就是違規招生。

Q4大學法第 27 條是什麼?

建立學程制度的法律分野條款,把大學辦理的學程分成學分學程(發修畢證明)與學位學程(授學位)兩類,決定畢業生持有的是 certificate 還是 degree。

Q5學分學程是什麼?

大學針對特定主題(如金融科技、永續發展)組合若干課程,學生修畢規定學分發給「學程學分證明」,不授予學位的跨域學習機制。

Q6學位學程是什麼?

經教育部核定設立,學生修畢規定學分並考核及格後依學位授予法授予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的學程,本質上是一個獨立的學位授予路徑。

Q7學程學分證明的法律性質是什麼?

依大學法第 27 條前段,屬於「修畢特定學分組合的證明」,類似專業認證(certificate),不是學位證書(degree),不能取代大學畢業資格。

Q8怎麼判斷一個學程是學分學程還是學位學程?

上教育部全國大專校院學位學程資料庫(ulist.moe.gov.tw)輸入學程名稱查詢,查得到的就是合法立案的學位學程,查不到的多是學分學程或非法招生。

Q9怎麼把學分學程的學分抵免到正式學位?

依各校學則向教務處申請學分抵免,上限通常為畢業學分的三分之一或二分之一,需檢附學程學分證明、課程大綱與成績單。

Q10怎麼向學校確認學程屬性的書面證據?

Email 教務承辦寫「我報名的 X 學程結束後拿到的是學位證書還是學程修畢證明」要求書面回覆,保存信件作為日後爭議憑證。

Q11怎麼用學分學程證明加強履歷?

寫「修畢 ○○ 學分學程」(不要寫「○○ 學程畢業」),搭配課程清單與作品,證明跨域能力但不誇大為學位。

Q12學分學程 vs 學位學程差在哪?

前者發學程學分證明、不需教育部核定、不能當學歷;後者授予學位、必須教育部核定、可當應考學歷與移民簽證的 degree。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redit_programdegree_program
授予結果學程學分證明(certificate)學士/碩士/博士學位證書(degree)
法律依據大學法第 27 條前段大學法第 27 條後段 + 學位授予法第 2 條
教育部核定由各校自訂,報部備查必須報教育部核定後始得招生
移民簽證認定通常不認定為 degree認定為正式學位
公務員/專技考試學歷不能當學歷,僅為進修紀錄可作為應考資格學歷
學分抵免到正式學位通常可抵免,有上限本身即為學位,不適用抵免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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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結果
學程學分證明(certificate)
法律依據
大學法第 27 條前段
教育部核定
由各校自訂,報部備查
移民簽證認定
通常不認定為 degree
公務員/專技考試學歷
不能當學歷,僅為進修紀錄
學分抵免到正式學位
通常可抵免,有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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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結果
學士/碩士/博士學位證書(degree)
法律依據
大學法第 27 條後段 + 學位授予法第 2 條
教育部核定
必須報教育部核定後始得招生
移民簽證認定
認定為正式學位
公務員/專技考試學歷
可作為應考資格學歷
學分抵免到正式學位
本身即為學位,不適用抵免議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学校教育法第104条(学位授与)+ 学位規則 + 履修証明プログラム(学校教育法第105条)
韓國고등교육법 제35조(학위의 종류 및 수여) + 학점인정 등에 관한 법률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 +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德國Hochschulrahmengesetz § 18(Hochschulgrade) + 各邦 Hochschulgesetze + Bologna-Prozess Modul/Zertifikat 區分
法國Code de l'éducation L613-1(Grades universitaires) + Diplôme d'université(DU) vs Diplôme national
美國Higher Education Act +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Title IV accreditation + Certificate vs Degree(IPEDS classifica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5

(0361222 制定)

大學修業年限,醫學院五年,餘均四年,但醫學生及師範生須另加實習一年。

(0610811 全文修正)

大學各處分設處務會議,以各處主管人及各組、室、館主任組織之,各處主管人為主席;討論各處主管重要事項。

(0710720 全文修正)

大學設訓育委員會,以校長、教務長、訓導長及軍訓總教官為當然委員,並由校長聘請教授五人至十五人組織之,校長為主席;研討有關訓導之重要事項。必要時得邀請有關導師列席。

(0821207 全文修正)

大學得設分部;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維持原法條文規定。

(0941213 全文修正)

學生修畢學分學程所規定之學分者,大學應發給學程學分證明;學生修畢學位學程所規定之學分,經考核成績及格者,大學應依法授予學位。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本法增訂學程,新增修畢學分學程者,大學應發給學程學分證明;修畢學位學程者,大學應依法授予學位之規定。

  • 名詞
(0361222 制定)

大學修業年限,醫學院五年,餘均四年,但醫學生及師範生須另加實習一年。

(0610811 全文修正)

大學各處分設處務會議,以各處主管人及各組、室、館主任組織之,各處主管人為主席;討論各處主管重要事項。

(0710720 全文修正)

大學設訓育委員會,以校長、教務長、訓導長及軍訓總教官為當然委員,並由校長聘請教授五人至十五人組織之,校長為主席;研討有關訓導之重要事項。必要時得邀請有關導師列席。

(0821207 全文修正)

本條維持原法條文規定。

(0941213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本法增訂學程,新增修畢學分學程者,大學應發給學程學分證明;修畢學位學程者,大學應依法授予學位之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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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學法第 27 條規定:「學生修畢學分學程所規定之學分者,大學應發給學程學分證明;學生修畢學位學程所規定之學分,經考核成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學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大學法第 2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