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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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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大學學生修讀本校或他校輔系、雙主修、學程、跨校選修課程、保留入學資格、轉學、轉系(組)所、轉學程、休學、退學、開除學籍、成績考、學分抵免與暑期修課、國外學歷之採認、服兵役與出國有關學籍處理、雙重學籍及其他與學籍有關事項,由大學列入學則,報教育部備查。
  2. 2.前項國外學歷之採認原則、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大學法第 28 條將學生轉系、休學、退學等事項授權各大學以學則訂定,報教育部備查。

Q · 學則是什麼?為什麼影響我這麼大?

學則是各校自訂規則書,退學標準寫在裡面

依大學法第 28 條第一項,學生的轉系、休學、退學、開除學籍、成績考核、學分抵免、國外學歷採認、雙重學籍等事項,由各大學列入學則,報教育部備查。也就是說,全國各大學的具體標準可以不同:A 校累計被當二分之一兩次退學,B 校可能允許三次。同樣是想轉系,這校門檻 70 分、那校 80 分。學則才是真正寫著你大學四年命運的規則書,但 99% 的學生四年都沒讀過。

白話解讀

你以為大學的規則全國一樣?其實每間學校都不同,差別還大到你想不到。輔系、雙主修、學程、跨校選修、保留入學資格、轉學、轉系、休學、退學、開除學籍、成績考核、學分抵免、暑期修課、國外學歷採認、服兵役學籍處理、雙重學籍......這些影響你大學四年甚至未來職涯的事,通通寫在「學則」裡,而學則是各校自訂的。這條法律本身沒告訴你規則是什麼,它只是把寫規則的權力交給大學。所以同樣是「兩學期被當二分之一學分」,A 大學可能還能挽回,B 大學就直接退學。同樣是想轉系,這間學校門檻是平均 80 分,那間是 70 分。學則才是學生命運的真正規則書,但 99% 的學生四年都沒讀過自己學校的學則。

法律定性

大學法第 28 條為學則授權條款,將大學學生學籍相關事項(含修讀本校或他校輔系雙主修學程、跨校選修、保留入學資格、轉學轉系、休學、退學、開除學籍、成績考核、學分抵免、暑期修課、國外學歷採認、服兵役與出國學籍處理、雙重學籍等)授權各大學以學則自行規範,並報教育部備查;國外學歷採認另由教育部訂定辦法。屬大學自治原則之具體化規範。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學則在哪裡可以找到?

通常在學校教務處的網站,搜尋「學則」「學生學業學則」或「學生學籍學則」就能找到 PDF。也可以直接 Google 「(學校名)學則」。最新版本一定要看學校官方網站,不要看補習班或社群整理的版本,那些可能已經過時。內行人提示:除了學則之外,還有「成績考核辦法」「學業成績不及格退學辦法」「學生請假規則」等子規定,影響你的具體事項可能寫在子規定裡而不是學則本文。問教務處哪些子規定跟學則一樣有約束力。

Q2學則跟教育部規定衝突時聽哪個?

聽教育部規定。各校學則必須報教育部備查,如果學則內容違反教育部頒布的辦法或法律,那部分條文無效。但實務上很多衝突是模糊地帶,需要透過個案爭議才會釐清。內行人提示:如果你跟學校的爭議涉及學則跟教育部規定的差異,第一步是到教育部高教司或技職司網站查最新的辦法,把法源依據準備好再跟學校溝通,不要空口爭辯。

Q3退學是學則訂的還是法律訂的?

依大學法第 28 條,退學標準由各大學自行列入學則。所以全國各大學的退學標準可以不同:有的學校累計被當二分之一兩次就退學,有的學校允許三次再退學。釋字第 563 號明確承認大學就學生退學標準有自治規章訂定權,但實質要件與程序須符合法律保留與正當程序原則。實務上若認為退學處分違反學則或學則違法,可依大學法第 33 條校內申訴 → 訴願 → 行政訴訟救濟。

Q4大學法第 28 條是什麼?

學則授權條款,把學生學籍相關事項授權各大學以學則自訂,是台灣大學自治原則的核心具體化規定。

Q5學則是什麼?跟教育部辦法差在哪?

學則是各校自訂並報教育部備查的內部規章,教育部辦法是行政機關依大學法訂定的法規命令,學則須符合教育部辦法不得牴觸。

Q6什麼叫「報教育部備查」?

下級機關訂定規章後送上級存查,採事後監督,與「核定」(須上級同意才生效)不同。學則送出即生效,教育部僅就違法部分得糾正。

Q7學則 vs 學校章程差在哪?

學校章程是依大學法第 5 條訂定的組織根本規範(類似公司章程),學則是依第 28 條訂定的學生學籍管理規範,兩者層級與內容範圍不同。

Q8學則去哪裡找?

進學校教務處網站搜尋「學則」或「學業學則」下載最新版 PDF,不要看補習班整理版本可能過時。

Q9被退學了怎麼救濟?

依大學法第 33-1 條 30 日內向學生申評會申訴 → 不服向教育部訴願(30 日內)→ 不服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2 個月內)。

Q10想轉系該怎麼確認門檻?

翻自己學校學則「轉系」章節,確認各系門檻(成績排名、學分數、面試)+ 申請時間 + 名額限制,向擬轉入系所辦公室索取詳細申請辦法。

Q11國外學歷採認流程?

依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查就讀學校是否在採認名單 → 準備學位證書、成績單、護照入出境紀錄 → 向擬入學或在職的單位提交,必要時補修學分。

Q12學則違反法律時學生能告嗎?

能。釋字第 684 號擴大救濟範圍至所有侵害基本權的學則處分,可循申訴、訴願、行政訴訟主張學則違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law_28law_32law_33
規範範圍授權學則訂定(轉系、退學、學分抵免等學籍事項)學則訂定機制 + 獎懲規定報部備查學生代表參與訂定學則 + 申訴管道
效力性質授權規範(程序性)授權規範 + 報備機制程序保障 + 救濟啟動
對學生實質影響間接(透過學則)間接(透過學則 + 獎懲)直接(救濟權的法源)

law_28

規範範圍
授權學則訂定(轉系、退學、學分抵免等學籍事項)
效力性質
授權規範(程序性)
對學生實質影響
間接(透過學則)

law_32

規範範圍
學則訂定機制 + 獎懲規定報部備查
效力性質
授權規範 + 報備機制
對學生實質影響
間接(透過學則 + 獎懲)

law_33

規範範圍
學生代表參與訂定學則 + 申訴管道
效力性質
程序保障 + 救濟啟動
對學生實質影響
直接(救濟權的法源)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学校教育法 第 92 条 + 各大学学則(文部科学省告示)
韓國고등교육법 제6조(학칙)
中國高等教育法 第 28 條 + 第 41 條(學校章程與學則)
德國Hochschulrahmengesetz § 41 + 邦級高校法 (例 BayHIG § 4) 學校自治規章
法國Code de l'éducation L712-1 至 L712-9(大學內部規章與校務委員會權限)
美國Statewide Public University System Bylaws + Private University Student Handbook (合約性質)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6

(0361222 制定)

大學各學院附設專修科,招收高級中學或其同等學校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者,修業二年,但應呈請教育部核准後設立之。

(0610811 全文修正)

大學得設訓育委員會,以校長、教務長、訓導長及軍訓總教官為當然委員,並由校長聘請教授三人至十五人組織之,校長為主席,研討有關訓導之重要事項。

(0710720 全文修正)

大學設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有關教師之聘任、升等、解聘及學術研究等事項;並得設經費稽核委員會及其他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學校擬訂,報請教育部核備。

(0821207 全文修正)

師範大學、私立大學之設立、組織及教育設施,除師資培育法、私立學校法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中央及省(市)政府,得設立空中大學;其組織及教育設施,另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一、原第五條及第三十八條合併修正移列第一項,以資簡潔,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原第七條酌作修正移列第二項。

(0910425 修正)

師範大學、私立大學之設立、組織及教育設施,除師資培育法、私立學校法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中央及直轄市政府,得設立空中大學;其組織及教育設施,另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原「省(市)政府」修正為「直轄市政府」。

(0941213 全文修正)

大學學生修讀本校或他校輔系、雙主修、學程、跨校選修課程、保留入學資格、轉學、轉系(組)所、轉學程、休學、退學、開除學籍、成績考核、學分抵免與暑期修課、國外學歷之採認、服兵役與出國有關學籍處理、雙重學籍及其他與學籍有關事項,由大學列入學則,報教育部備查。   前項國外學歷之採認原則、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有關學籍之重要事項如修讀輔系、雙主修、學程、跨校選修課程、保留入學資格、轉系、休學、退學、開除學籍及服兵役等事項,均嚴重影響學生就學之權益,應有法律依據,始符法律保留原則;爰將原條文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修正移列至本條,賦予各大學明定學生學籍事宜之法源依據。   三、促進國際學術交流及合作為我國現階段高等教育政策之一,爰將國外學歷採認之相關規定增列於第二項中。

  • 名詞
(0361222 制定)

大學各學院附設專修科,招收高級中學或其同等學校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者,修業二年,但應呈請教育部核准後設立之。

(0610811 全文修正)

大學得設訓育委員會,以校長、教務長、訓導長及軍訓總教官為當然委員,並由校長聘請教授三人至十五人組織之,校長為主席,研討有關訓導之重要事項。

(0710720 全文修正)

大學設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有關教師之聘任、升等、解聘及學術研究等事項;並得設經費稽核委員會及其他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學校擬訂,報請教育部核備。

(0821207 全文修正)

一、原第五條及第三十八條合併修正移列第一項,以資簡潔,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原第七條酌作修正移列第二項。

(0910425 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原「省(市)政府」修正為「直轄市政府」。

(0941213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有關學籍之重要事項如修讀輔系、雙主修、學程、跨校選修課程、保留入學資格、轉系、休學、退學、開除學籍及服兵役等事項,均嚴重影響學生就學之權益,應有法律依據,始符法律保留原則;爰將原條文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修正移列至本條,賦予各大學明定學生學籍事宜之法源依據。   三、促進國際學術交流及合作為我國現階段高等教育政策之一,爰將國外學歷採認之相關規定增列於第二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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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學法第 28 條規定:「大學學生修讀本校或他校輔系、雙主修、學程、跨校選修課程、保留入學資格、轉學、轉系(組)所、轉學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學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大學法第 2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