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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大學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大學學生修讀本校或他校輔系、雙主修、學程、跨校選修課程、保留入學資格、轉學、轉系(組)所、轉學程、休學、退學、開除學籍、成績考、學分抵免與暑期修課、國外學歷之採認、服兵役與出國有關學籍處理、雙重學籍及其他與學籍有關事項,由大學列入學則,報教育部備查。
  2. 前項國外學歷之採認原則、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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