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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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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在學學生經核准得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學位,各大學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將相關事項納入學則規範,並報教育部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依大學法第 29 條,大學生經學校核准可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學位,未經核准仍屬違規可能取消學籍。

Q · 台灣可以同時在兩所大學念學位嗎?

可以,但要經學校核准才合法

依大學法第 29 條,大學在學學生經學校核准,得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學位。核准與否由各校依學則決定,常見路徑為「校際雙聯協議」、「個人雙重學籍申請」或「跨校共同培養計畫」。未經核准而擅自取得另一學籍,仍可能被原校依學則處分至取消學籍。

深度解讀

以前在台灣,同時讀兩間大學是被禁止的。如果學校發現你還有別校的學籍,會直接取消你的入學資格,所有修過的學分一筆勾銷。這個禁令背後的邏輯是「學位的純粹性」:你不能腳踏兩條船。但在國際化的浪潮下,這個禁令變得不切實際:交換學生延伸成雙學位、產學合作的雙聯學制、跨校共同培養博士......這些都需要學生同時具備兩個學籍。這條 94 年新增的條文打開了那扇門:經學校核准,你可以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學位。但「核准」兩個字才是真正的關卡:不是你想要就能要,學校會看你的計畫、學業表現、有沒有正式的雙聯協議。沒辦核准而擅自雙重學籍的,仍然會被取消學籍。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5 版

  • 核名詞
  • 法令名詞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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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學法第 29 條規定:「大學在學學生經核准得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學位,各大學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將相關事項納入學則規範,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學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大學法第 2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