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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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在學學生經核准得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學位,各大學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將相關事項納入學則規範,並報教育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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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依大學法第 29 條,大學生經學校核准可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學位,未經核准仍屬違規可能取消學籍。
Q · 台灣可以同時在兩所大學念學位嗎?
可以,但要經學校核准才合法
依大學法第 29 條,大學在學學生經學校核准,得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學位。核准與否由各校依學則決定,常見路徑為「校際雙聯協議」、「個人雙重學籍申請」或「跨校共同培養計畫」。未經核准而擅自取得另一學籍,仍可能被原校依學則處分至取消學籍。
深度解讀
以前在台灣,同時讀兩間大學是被禁止的。如果學校發現你還有別校的學籍,會直接取消你的入學資格,所有修過的學分一筆勾銷。這個禁令背後的邏輯是「學位的純粹性」:你不能腳踏兩條船。但在國際化的浪潮下,這個禁令變得不切實際:交換學生延伸成雙學位、產學合作的雙聯學制、跨校共同培養博士......這些都需要學生同時具備兩個學籍。這條 94 年新增的條文打開了那扇門:經學校核准,你可以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學位。但「核准」兩個字才是真正的關卡:不是你想要就能要,學校會看你的計畫、學業表現、有沒有正式的雙聯協議。沒辦核准而擅自雙重學籍的,仍然會被取消學籍。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5 版
- 核名詞
- 法令名詞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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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