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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大學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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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在學學生經准得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學位,各大學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將相關事項納入學則規範,並報教育部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依大學法第 29 條,大學生經學校核准可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學位,未經核准仍屬違規可能取消學籍。

Q · 台灣可以同時在兩所大學念學位嗎?

可以,但要經學校核准才合法

依大學法第 29 條,大學在學學生經學校核准,得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學位。核准與否由各校依學則決定,常見路徑為「校際雙聯協議」、「個人雙重學籍申請」或「跨校共同培養計畫」。未經核准而擅自取得另一學籍,仍可能被原校依學則處分至取消學籍。

白話解讀

以前在台灣,同時讀兩間大學是被禁止的。如果學校發現你還有別校的學籍,會直接取消你的入學資格,所有修過的學分一筆勾銷。這個禁令背後的邏輯是「學位的純粹性」:你不能腳踏兩條船。但在國際化的浪潮下,這個禁令變得不切實際:交換學生延伸成雙學位、產學合作的雙聯學制、跨校共同培養博士......這些都需要學生同時具備兩個學籍。這條 94 年新增的條文打開了那扇門:經學校核准,你可以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學位。但「核准」兩個字才是真正的關卡:不是你想要就能要,學校會看你的計畫、學業表現、有沒有正式的雙聯協議。沒辦核准而擅自雙重學籍的,仍然會被取消學籍。

法律定性

大學法第 29 條為雙重學籍授權條款,明定大學在學學生「經核准」得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學位,並要求各大學將雙重學籍核准要件、程序與管理事項納入學則規範,並報教育部備查。本條 2005 年增訂前,雙重學籍原則禁止;增訂後改採「禁止為原則、核准為例外」之開放架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同時報考兩間大學都上了,可以同時註冊嗎?

可以,但要走核准流程。大學法第 29 條開放雙重學籍,但要學校核准。你要在註冊前向兩邊都提出雙重學籍申請,並附上你為什麼需要同時就讀的具體理由。實務上「個人想兩邊都念」這個理由通常很難過,比較容易過的是有正式協議的雙聯學位、學系跟對方學校的學術合作、跨校共同培養計畫,申請前先確認有沒有制度化路徑可以搭。

Q2我在國外念了個線上碩士,沒跟我台灣的學校說,會怎樣?

如果被發現可能被原校處分。大學法第 29 條的核心要件是「經核准」,未經核准的雙重學籍仍是違規,依各校學則可能取消學籍、註銷學位。風險高低看你的學校學則寫得多嚴。如果你已經處於這個狀態,主動去跟學校溝通比被動等被發現好,可以用「我當初不知道線上學位也算雙重學籍」加上補申請的方式爭取補正,硬撐到被檢舉處分會嚴很多。

Q3大學法第 29 條是什麼?

2005 年增訂之雙重學籍授權條款,將同時在國內外大學念學位從原則禁止改為「經核准」開放,並要求各校以學則規範並報教育部備查。

Q4雙聯學位是什麼?

兩校簽訂協議,學生於兩校修課並於畢業時同時取得兩校學位的制度,是大學法第 29 條「經核准」最常見的制度化路徑。

Q5什麼叫經核准?

就讀學校依其學則對學生雙重學籍申請作成書面准許之行政行為,包含修讀計畫審查、不影響原校修業之確認,並非備案即可。

Q6雙重學籍跟雙主修差在哪?

雙主修是同一所大學內主修兩個學系(適用大學法第 28 條),雙重學籍是同時在兩所不同大學取得學位生身分(適用第 29 條),法源、流程、風險完全不同。

Q7雙重學籍怎麼申請?

先確認兩校是否有雙聯協議走制度化路徑,否則走個人申請,備齊修讀計畫、成績單、不影響原校承諾書,於註冊前送教務處審查。

Q8雙重學籍申請要準備什麼資料?

修讀計畫書、近兩學期成績單、目標學校入學許可或意向書、不影響原校修業承諾書,若有雙聯協議再附協議條文引用。

Q9雙重學籍申請要多少時間?

通常於每學期註冊前 1-2 個月提出,教務處 + 系所 + 院長層級審查約 2-6 週不等,跨校共同培養可能更久。

Q10雙重學籍被駁回怎麼辦?

要求學校書面說明駁回理由,理由須具體不可空泛,必要時透過學生申訴管道或行政救濟程序爭取,依大學法第 33-1 條提申訴。

Q11雙重學籍 vs 雙聯學位差在哪?

雙聯學位是雙重學籍的制度化路徑(兩校簽協議),雙重學籍是更廣的法律概念,也包含個人申請與跨校共同培養。

Q12雙重學籍 vs 跨校選修差在哪?

跨校選修只是修課(適用大學法第 28 條),不取得他校學位生身分;雙重學籍是同時在兩校註冊為學位生,本質完全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pathdifficultyapproval_basistypical_userrisk
校際雙聯學位協議兩校已簽協議,依協議流程交換生延伸、合作學程學生受限於協議涵蓋之學系與名額
個人雙重學籍申請依大學法第 29 條 + 各校學則個案審查自主申請國外線上學位或第二學位的學生理由若不具學術必要性常被駁回
跨校共同培養 / 雙聯博士兩校與系所共同培養計畫核定博士生、研究型碩士生需指導教授與兩校系所共同同意,行政流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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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際雙聯學位協議
個人雙重學籍申請
跨校共同培養 / 雙聯博士

approval_basis

校際雙聯學位協議
兩校已簽協議,依協議流程
個人雙重學籍申請
依大學法第 29 條 + 各校學則個案審查
跨校共同培養 / 雙聯博士
兩校與系所共同培養計畫核定

typical_user

校際雙聯學位協議
交換生延伸、合作學程學生
個人雙重學籍申請
自主申請國外線上學位或第二學位的學生
跨校共同培養 / 雙聯博士
博士生、研究型碩士生

risk

校際雙聯學位協議
受限於協議涵蓋之學系與名額
個人雙重學籍申請
理由若不具學術必要性常被駁回
跨校共同培養 / 雙聯博士
需指導教授與兩校系所共同同意,行政流程長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学校教育法 第 87 条之 2(共同教育課程・連携学位)
韓國고등교육법 제22조 (학칙·학사운영 권한)
法國Code de l'éducation L613-7(diplômes conjoints / cotutell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5

(0361222 制定)

大學生修業期滿,有實習年限者,並經實習完畢,經考核成績及格,由大學發給畢業證書,除專修科外,分別授予學士學位。

(0610811 全文修正)

大學設教師評審委員會及經費稽核委員會,必要時得設其他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學校擬訂,呈報教育部核備。

(0710720 全文修正)

大學入學資格,須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經入學試驗及格者。   大學各院系必要時得另行招收大專學校畢業生入學,並酌減其修業年限,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0821207 全文修正)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講師、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如繼續任教而未中斷,得逕依原升等辦法送審。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第十八條之施行不致影響有關當事人之權益,爰增列仍得逕依原升等辦法送審規定,用資保障。

(0941213 全文修正)

大學在學學生經核准得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學位,各大學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將相關事項納入學則規範,並報教育部備查。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促進國際學術交流及合作係為我國現階段高等教育政策之一,為鼓勵在學肄業學生出國進修,吸收國外專業知識,爰增列本條規定。   三、各大學應配合修正校內相關教務章則,以為執行之依據。

  • 名詞
  • 法令名詞
(0361222 制定)

大學生修業期滿,有實習年限者,並經實習完畢,經考核成績及格,由大學發給畢業證書,除專修科外,分別授予學士學位。

(0610811 全文修正)

大學設教師評審委員會及經費稽核委員會,必要時得設其他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學校擬訂,呈報教育部核備。

(0710720 全文修正)

大學入學資格,須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經入學試驗及格者。   大學各院系必要時得另行招收大專學校畢業生入學,並酌減其修業年限,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0821207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第十八條之施行不致影響有關當事人之權益,爰增列仍得逕依原升等辦法送審規定,用資保障。

(0941213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促進國際學術交流及合作係為我國現階段高等教育政策之一,為鼓勵在學肄業學生出國進修,吸收國外專業知識,爰增列本條規定。   三、各大學應配合修正校內相關教務章則,以為執行之依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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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學法第 29 條規定:「大學在學學生經核准得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學位,各大學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將相關事項納入學則規範,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學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大學法第 2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