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在學學生經核准得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學位,各大學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將相關事項納入學則規範,並報教育部備查。
重點摘要依大學法第 29 條,大學生經學校核准可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學位,未經核准仍屬違規可能取消學籍。
Q · 台灣可以同時在兩所大學念學位嗎?
可以,但要經學校核准才合法
依大學法第 29 條,大學在學學生經學校核准,得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學位。核准與否由各校依學則決定,常見路徑為「校際雙聯協議」、「個人雙重學籍申請」或「跨校共同培養計畫」。未經核准而擅自取得另一學籍,仍可能被原校依學則處分至取消學籍。
以前在台灣,同時讀兩間大學是被禁止的。如果學校發現你還有別校的學籍,會直接取消你的入學資格,所有修過的學分一筆勾銷。這個禁令背後的邏輯是「學位的純粹性」:你不能腳踏兩條船。但在國際化的浪潮下,這個禁令變得不切實際:交換學生延伸成雙學位、產學合作的雙聯學制、跨校共同培養博士......這些都需要學生同時具備兩個學籍。這條 94 年新增的條文打開了那扇門:經學校核准,你可以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學位。但「核准」兩個字才是真正的關卡:不是你想要就能要,學校會看你的計畫、學業表現、有沒有正式的雙聯協議。沒辦核准而擅自雙重學籍的,仍然會被取消學籍。
大學法第 29 條為雙重學籍授權條款,明定大學在學學生「經核准」得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學位,並要求各大學將雙重學籍核准要件、程序與管理事項納入學則規範,並報教育部備查。本條 2005 年增訂前,雙重學籍原則禁止;增訂後改採「禁止為原則、核准為例外」之開放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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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要走核准流程。大學法第 29 條開放雙重學籍,但要學校核准。你要在註冊前向兩邊都提出雙重學籍申請,並附上你為什麼需要同時就讀的具體理由。實務上「個人想兩邊都念」這個理由通常很難過,比較容易過的是有正式協議的雙聯學位、學系跟對方學校的學術合作、跨校共同培養計畫,申請前先確認有沒有制度化路徑可以搭。
如果被發現可能被原校處分。大學法第 29 條的核心要件是「經核准」,未經核准的雙重學籍仍是違規,依各校學則可能取消學籍、註銷學位。風險高低看你的學校學則寫得多嚴。如果你已經處於這個狀態,主動去跟學校溝通比被動等被發現好,可以用「我當初不知道線上學位也算雙重學籍」加上補申請的方式爭取補正,硬撐到被檢舉處分會嚴很多。
2005 年增訂之雙重學籍授權條款,將同時在國內外大學念學位從原則禁止改為「經核准」開放,並要求各校以學則規範並報教育部備查。
兩校簽訂協議,學生於兩校修課並於畢業時同時取得兩校學位的制度,是大學法第 29 條「經核准」最常見的制度化路徑。
就讀學校依其學則對學生雙重學籍申請作成書面准許之行政行為,包含修讀計畫審查、不影響原校修業之確認,並非備案即可。
雙主修是同一所大學內主修兩個學系(適用大學法第 28 條),雙重學籍是同時在兩所不同大學取得學位生身分(適用第 29 條),法源、流程、風險完全不同。
先確認兩校是否有雙聯協議走制度化路徑,否則走個人申請,備齊修讀計畫、成績單、不影響原校承諾書,於註冊前送教務處審查。
修讀計畫書、近兩學期成績單、目標學校入學許可或意向書、不影響原校修業承諾書,若有雙聯協議再附協議條文引用。
通常於每學期註冊前 1-2 個月提出,教務處 + 系所 + 院長層級審查約 2-6 週不等,跨校共同培養可能更久。
要求學校書面說明駁回理由,理由須具體不可空泛,必要時透過學生申訴管道或行政救濟程序爭取,依大學法第 33-1 條提申訴。
雙聯學位是雙重學籍的制度化路徑(兩校簽協議),雙重學籍是更廣的法律概念,也包含個人申請與跨校共同培養。
跨校選修只是修課(適用大學法第 28 條),不取得他校學位生身分;雙重學籍是同時在兩校註冊為學位生,本質完全不同。
| path | difficulty | approval_basis | typical_user | risk |
|---|---|---|---|---|
| 校際雙聯學位協議 | 低 | 兩校已簽協議,依協議流程 | 交換生延伸、合作學程學生 | 受限於協議涵蓋之學系與名額 |
| 個人雙重學籍申請 | 高 | 依大學法第 29 條 + 各校學則個案審查 | 自主申請國外線上學位或第二學位的學生 | 理由若不具學術必要性常被駁回 |
| 跨校共同培養 / 雙聯博士 | 中 | 兩校與系所共同培養計畫核定 | 博士生、研究型碩士生 | 需指導教授與兩校系所共同同意,行政流程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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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修業期滿,有實習年限者,並經實習完畢,經考核成績及格,由大學發給畢業證書,除專修科外,分別授予學士學位。
大學設教師評審委員會及經費稽核委員會,必要時得設其他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學校擬訂,呈報教育部核備。
大學入學資格,須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經入學試驗及格者。 大學各院系必要時得另行招收大專學校畢業生入學,並酌減其修業年限,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講師、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如繼續任教而未中斷,得逕依原升等辦法送審。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第十八條之施行不致影響有關當事人之權益,爰增列仍得逕依原升等辦法送審規定,用資保障。
大學在學學生經核准得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學位,各大學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將相關事項納入學則規範,並報教育部備查。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促進國際學術交流及合作係為我國現階段高等教育政策之一,為鼓勵在學肄業學生出國進修,吸收國外專業知識,爰增列本條規定。 三、各大學應配合修正校內相關教務章則,以為執行之依據。
大學生修業期滿,有實習年限者,並經實習完畢,經考核成績及格,由大學發給畢業證書,除專修科外,分別授予學士學位。
大學設教師評審委員會及經費稽核委員會,必要時得設其他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學校擬訂,呈報教育部核備。
大學入學資格,須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經入學試驗及格者。 大學各院系必要時得另行招收大專學校畢業生入學,並酌減其修業年限,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第十八條之施行不致影響有關當事人之權益,爰增列仍得逕依原升等辦法送審規定,用資保障。
一、本條新增。 二、促進國際學術交流及合作係為我國現階段高等教育政策之一,為鼓勵在學肄業學生出國進修,吸收國外專業知識,爰增列本條規定。 三、各大學應配合修正校內相關教務章則,以為執行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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