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規定修讀各級學位,得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部分科目學分;其學分採認比率、要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重點摘要大學法第 30 條授權教育部訂定遠距教學的學分採認比率與要件,限制一個學位中遠距學分的最大占比,純線上學位不被採認。
Q · 線上修的學分一個學位裡可以占多少?
有上限,教育部訂辦法規範採認比率
依大學法第 30 條,遠距教學可修部分科目學分,但採認比率由教育部訂《專科以上學校遠距教學實施辦法》規範。實務上一個學位中遠距學分通常受三分之一比例限制(依各學制與系所性質再調整),純線上學位不被採認,國外純線上學位回國採認難度也高。
疫情之後,線上課程變成日常。Coursera、edX、各大學的數位學程到處都是,看起來「線上」跟「現場」沒什麼差別。但法律上有一個你可能不知道的限制:依本條,遠距教學能採認的學分有上限,由教育部訂辦法規範。一個學位不能 100% 都是線上修的,某些科系(醫學、藥學、需要實作的)限制更嚴。這條本身沒告訴你比例多少,它只是把規範權交給教育部。所以如果你看到「全線上拿台灣學位」的廣告,要小心;如果你想拿國外的純線上學位回台採認,更要先查清楚教育部的辦法。線上學位看起來跟實體學位一樣,但教育部手裡有一把採認的尺,決定它在你履歷上值多少。
大學法第 30 條為遠距教學學分採認的授權立法,規定修讀各級學位得以遠距方式修習部分科目學分,並將學分採認比率、要件及相關事項之辦法授權教育部訂定,是台灣高等教育中限制遠距學分占比的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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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學校學則。本條授權教育部訂遠距教學的學分採認比率,個別課程能不能抵免要看你學校的學分抵免辦法。一般來說,國外開放線上平台的課程(MOOCs)抵免有嚴格條件:要有正式的修課證明、要對應到學校的特定課程、抵免比率有上限。內行人提示:抵免申請通常要在學期初提出,附上修課證明、課程大綱、評量方式說明。學校會比對是否與本校課程內容相當,不是隨便修個 Coursera 就算。
風險很高。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對純線上學位有限制,未實際入境就讀的純線上學位可能不被採認。即使被採認,公務員考試簡章對學歷的要求可能再加上「全時就讀」「最低修業年限」等條件,純線上學位常常無法滿足。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是為了考公務員或專技考試準備,選有實體上課時數要求的學位(即使部分線上)比純線上學位安全得多。報考前一定要先看當年度考試簡章的學歷要求細則,不要只看「碩士以上」。
遠距教學學分採認的授權母法,把比率交給教育部訂辦法規範,是台灣限制遠距學分占比的法律基礎。
師生在不同時空,透過通訊科技以非同步或同步方式進行的教學模式,與實體面對面授課並列。
一個學位中可以採認為畢業學分的遠距學分上限比例,依《專科以上學校遠距教學實施辦法》訂定。
完全不需要實體入境或實體上課的學位,多為國外大學提供,回台採認程序中常被特別檢視。
上學校教務處查課程備查清單、確認課程已向教育部備查,並計算累計遠距學分是否超過上限。
學期初向系辦提抵免申請,附正式修課證明、課程大綱、評量方式說明,由學校比對採認。
累計已修遠距學分 ÷ 該系所畢業學分總數,比對該學制遠距學分採認上限(多數為 1/3)。
透過駐外館處或教育部辦理學歷查證,須附正式畢業證書、成績單、修業證明,純線上學位審查更嚴。
實體學分全額採認,遠距學分受採認比率上限限制,且修業證明、畢業要求認定有所不同。
在台遠距學位由本國學校發給通常採認,國外純線上學位審查嚴格甚至直接排除採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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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體學分 vs 遠距學分 vs 純線上學位差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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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條及第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之規定,於獨立學院準用之,但第十三條規定之三處主管人員在獨立學院應稱主任。
大學入學資格,須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經入學試驗及格者。
大學採學年學分制,其修業年限以四年為原則。但得視學系實際需要延長一年至二年,並得視學系性質另增加實習一年。 大學學生成績優異,在規定修業年限屆滿前一學期或一學年修滿該學系全部學分者,得准提前畢業;成績較差者,得延長其修業年限。 大學各學系修業年限,應修學分數及依學生成績而增減其修業年限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之規定與本法相牴觸之部分,應不再適用。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配合本法之修正,並避免法律規定間之衝突,故增訂本條之規定,明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與修正後之本法相牴觸之部分,應不再適用。
依本法規定修讀各級學位,得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部分科目學分;其學分採認比率、要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據教育部八十九年三月對國內九十五所實施遠距教學之大專校院所做問卷調查結果,各大專校院遠距教學品質並不完善,為管控教學品質,教育部已於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發布「專科以上學校遠距教學作業規範」,爰配合增列本條規定,以符實際需要。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法第三條及第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之規定,於獨立學院準用之,但第十三條規定之三處主管人員在獨立學院應稱主任。
大學入學資格,須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經入學試驗及格者。
大學採學年學分制,其修業年限以四年為原則。但得視學系實際需要延長一年至二年,並得視學系性質另增加實習一年。 大學學生成績優異,在規定修業年限屆滿前一學期或一學年修滿該學系全部學分者,得准提前畢業;成績較差者,得延長其修業年限。 大學各學系修業年限,應修學分數及依學生成績而增減其修業年限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為配合本法之修正,並避免法律規定間之衝突,故增訂本條之規定,明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與修正後之本法相牴觸之部分,應不再適用。
一、本條新增。 二、據教育部八十九年三月對國內九十五所實施遠距教學之大專校院所做問卷調查結果,各大專校院遠距教學品質並不完善,為管控教學品質,教育部已於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發布「專科以上學校遠距教學作業規範」,爰配合增列本條規定,以符實際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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