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大學得辦理推廣教育,以修讀科目或學分為原則。但修滿系、所規定學分,考核成績合格,並經入學考試合格者,得依前條規定,授予學位。
- 前項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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