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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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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學生資格規定如左: 一、各校肄業生,修業滿一學年,其成績無第三十條之情形者,得報考各學系二年級,修業滿一學年以上,其第二學年上學期或下學期成績有第三十條之情形者,以報考各學系二年級為限;修業滿二學年以上,其第二學年成績無第三十條之情形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或各學系二年級。 二、各校畢業生,已服兵役或無常備兵役義務,續入原校或他校其他學系肄業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或各學系二年級。 三、專科學校或專修科畢業生,得報考大學及獨立學院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或各學系二年級。 前項所稱性質相近學系,係指轉學後,在規定修業年限內 (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 ,依據學期限修學分規定,可修畢應修畢業學分數之學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第11條,轉學生資格規定如下: 一、各校肄業生,修業滿一學年,成績符合要求,可以報考各學系的二年級。修業滿一學年以上,第二學年上學期或下學期有特定情形的成績,可以報考各學系的二年級,但限制在修業滿二學年以上,第二學年的成績符合要求的情況下,可以報考性質相近的學系的三年級或各學系的二年級。 二、各校畢業生,已服兵役或沒有常備兵役義務,續入原校或其他學校的其他學系肄業的情況下,可以報考性質相近的學系的三年級或各學系的二年級。 三、專科學校或專修科畢業生,在規定的修業年限內(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按照學期限修學分規定,可以報考大學及獨立學院性質相近學系的三年級或各學系的二年級。 其中,性質相近學系指的是轉學後,在規定修業年限內,根據學期限修學分規定,可以修畢應修畢業學分數的學系。 參考資料: - 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第11條 - 教育部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解讀手冊

  • 第三十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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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第 11 條規定:「轉學生資格規定如左: 一、各校肄業生,修業滿一學年,其成績無第三十條之情形者,得報考各學系二年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