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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轉學生資格規定如左: 一、各校肄業生,修業滿一學年,其成績無第三十條之情形者,得報考各學系二年級,修業滿一學年以上,其第二學年上學期或下學期成績有第三十條之情形者,以報考各學系二年級為限;修業滿二學年以上,其第二學年成績無第三十條之情形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或各學系二年級。 二、各校畢業生,已服兵役或無常備兵役義務,續入原校或他校其他學系肄業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或各學系二年級。 三、專科學校或專修科畢業生,得報考大學及獨立學院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或各學系二年級。 前項所稱性質相近學系,係指轉學後,在規定修業年限內 (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 ,依據學期限修學分規定,可修畢應修畢業學分數之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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