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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學生學期學業、體育、軍訓科目成績不及格者,均不予補考,必修科目應令重修;但各校學則規定,不及格科目得予補考時,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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