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學期學業、體育、軍訓科目成績不及格者,均不予補考,必修科目應令重修;但各校學則規定,不及格科目得予補考時,以一次為限。
根據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第 27 條的規定,如果學生在學期學業、體育、軍訓科目上的成績不及格,則不得補考,必修科目應要重修。但是各校的學則可以規定在不及格科目上可以給予一次補考的機會。具體規定如下: 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第 27 條: 「學生學期學業、體育、軍訓科目成績不及格者,均不予補考,必修科目應令重修;但各校學則規定,不及格科目得予補考時,以一次為限。」 參考文獻: 中華民國教育部(2018)。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取自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4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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