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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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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者,應令退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第 30 條,如果一位學生在某學期的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累計達到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的二分之一,則應該被要求退學。 這個規則的目的是要求學生在學業上取得足夠的成績,以確保大學的學術水準和品質。如果一位學生的不及格學分數量已經達到學期修習學分總數的二分之一,這意味著該學生在學業上表現不佳,無法符合大學對學業成果的要求。 根據釋字第 382 號解釋,這樣的規定不違反憲法保障學術自由的原則。大學在為學生訂定退學規則時,有權根據其學術理念和學生權益的考慮來設定學業成績的要求。此外,根據大學法第一條以及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的其他相關規定,大學在學生學籍事項的處理上享有自主權,包括退學等處分。 一個與這個規則相關的範例可以是,如果一個學生在某學期修習了 20 學分的課程,但不及格科目的學分數累計達到 10 學分,那麼根據這個規則,該學生將被要求退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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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第 30 條規定:「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者,應令退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