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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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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考各校一年級新生除第六條所定同等學力者,應繳驗同等學力證件外,應繳驗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之畢業證書或臨時畢業證明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第 5 條的規定,報考大學或獨立學院的一年級新生,除了要提供同等學力證明文件外,還要提供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的畢業證書或臨時畢業證明書作為驗證。具體來說,如果一位學生想要報考某所大學的一年級,除了提供同等學力的相關證明文件外,還要提供他/她高中畢業的證書或者是臨時的畢業證明書。這樣的要求是為了確保學生擁有正式的高中畢業資格。

  • 第六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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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第 5 條規定:「報考各校一年級新生除第六條所定同等學力者,應繳驗同等學力證件外,應繳驗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之畢業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