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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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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轉學,應於報名時繳驗原校發給之轉學或修業證明書 (如附件一) 或先繳驗學期成績單。但學生入學資格未經准者,原校不得發給轉學或修業證明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第8條,學生轉學時應提供轉學或修業證明書。這意味著學生必須在報名時提交原校發給的轉學或修業證明書,以證明他們具有轉學資格或已完成修業。然而,如果學生的入學資格尚未經核准,原校則不得發給轉學或修業證明書。 範例:一位學生打算轉學到另一所大學,便需要向原校申請轉學或修業證明書。該學生必須提交相關文件,以便新學校核准他的轉學資格。如果該學生尚未獲得轉學核准,原校將不會發給他轉學或修業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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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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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第 8 條規定:「學生轉學,應於報名時繳驗原校發給之轉學或修業證明書 (如附件一) 或先繳驗學期成績單。但學生入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