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中大學設置條例施行細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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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大學校長連任方式及各系 (所) 、科主任產生方式,由各空中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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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空中大學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空中大學校長連任方式及各系(所)、科主任產生方式由各空中大學的組織規程來訂定。這意味著各空中大學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和情況來制定相關的規定,以確定校長的連任方式和各系(所)、科主任的產生方式。而這些規定需要在組織規程中明確規定,並經相應的審議和核定程序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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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