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中大學設置條例施行細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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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設立之空中大學,其校長之產生,依大學法第十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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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空中大學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新設立的空中大學校長的產生,將根據大學法第十條的規定進行辦理。 根據大學法第十條,私立學校的設立必須按照各級、各類私立學校的設立標準,創辦人需要提出學校計劃和捐助章程,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核許可。此外,私立學校應設立董事會,並規定董事會可置辦事人員,這些人員將納入學校員額編制,其職稱和員額將由董事會組織章程定義。創辦人應將所有事項轉交給董事會,董事會的職權之一即是選聘和解聘校長。私立學校也應該在學校所在地的法院進行註冊,成為財團法人。這些規定表明,私立學校在法律上並沒有獨立於創辦學校的財團法人之外的法人地位。因此,根據大學法的規定,新設立的空中大學校長的產生將遵循相應的法律程序和要求。 來源:法源資訊,大學法第十條及私立學校法的相關規定。
- 第十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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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