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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大學設置條例施行細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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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大學各處、室、館、中心分組辦事者,各置組長一人,必要時,得由教師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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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空中大學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空中大學各處、室、館、中心分組辦事者,各必須置組長一人。此外,必要時,可以由教師兼任組長職務。 參考資料: - 空中大學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 (https://laws.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2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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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大學設置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中大學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空中大學各處、室、館、中心分組辦事者,各置組長一人,必要時,得由教師兼任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中大學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