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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大學設置條例施行細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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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大學設校務會議,為校務最高決策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以校長、教師代表、學術與行政主管、研究人員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織之;由校長召開並主持,其代表成員之產生方式、比例、會議召開次數及議事方式,由各空中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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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空中大學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空中大學應設置校務會議,作為校務的最高決策機構,專責議決校務重大事項。校務會議的成員組織包括校長、教師代表、學術與行政主管、研究人員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以及其他相關人員代表。校長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有關校務會議成員的產生方式、比例、會議召開次數以及議事方式,則由各空中大學的組織規程進行具體規定。 【參考資料】 - 空中大學設置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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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大學設置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中大學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空中大學設校務會議,為校務最高決策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以校長、教師代表、學術與行政主管、研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中大學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