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中大學設置條例施行細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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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大學設行政會議,以校長、教務長、各處處長、系 (所) 、科主任及其他單位主管組織之;由校長召開並主持,討論本校重要行政事項;其會議召開次數及議事方式,由各空中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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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空中大學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的規定,空中大學需設置行政會議,由校長、教務長、各處處長、系 (所) 、科主任及其他單位主管組成。校長負責召開並主持該會議,討論本校的重要行政事項。至於會議召開的次數和議事方式,則由各空中大學的組織規程來規定。 參考資料: 《空中大學設置條例施行細則》,中華民國教育部,修正日期2017年10月4日,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5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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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