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中大學設置條例施行細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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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大學專任教師之授課、研究、輔導、服務及教學節目之規劃、製作等有關規定,由各空中大學訂定,報教育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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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空中大學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空中大學專任教師的授課、研究、輔導、服務以及教學節目的規劃和製作等相關規定,由各個空中大學自行訂定,並報教育部備查。 這個條文的意思是,空中大學的專任教師有關於授課、研究、輔導、服務以及教學節目的規劃和製作等相關事項,可以由各個空中大學自行制定規定。教育部則負責審查這些規定。這樣可以確保空中大學的教學節目和服務符合教育部的要求和標準。 這個條文沒有具體列舉舉例,但根據上述參考資料,可以理解為空中大學可以自行規劃授課內容、研究項目、輔導方法、學生服務方式等,並制定相應的規定和準則,以保證教學品質和學生服務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教育部審查則是為了確保空中大學的規定和實踐符合教育政策和法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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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