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中大學設置條例施行細則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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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大學各地區學習指導中心主任及導師,由校長聘請職級相當之教職員兼任或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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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空中大學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空中大學各地區學習指導中心的主任和導師可以由校長聘請職級相當的教職員兼任或擔任。這表示學習指導中心的主任和導師可以是空中大學內的教職員,並且在職級上與他們擔任的職位相符。例如,如果一位教職員的職級是助理教授,他可以被聘請為學習指導中心的主任或導師。這樣的安排可以確保學習指導中心的人選具有相應的教學經驗和專業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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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