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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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依其組織規程設軍訓室者,置主任一人、軍訓教官、護理教師若干人,主任由校長自職級相當人員或本部推薦之軍訓教官二人至三人中擇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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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大學法施行細則》第13條,大學在設立軍訓室時,需擁有一位主任、若干名軍訓教官和護理教師。而該條第一項規定,主任的遴選方式有兩種:校長可以自行選擇職級相當的人員擔任主任,或者從校內推薦的軍訓教官中選擇二至三人中的其中一人擔任主任。 參考資料: - 大學法施行細則 (行政院教育部公布) -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官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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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