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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大學依其組織規程設軍訓室者,置主任一人、軍訓教官、護理教師若干人,主任由校長自職級相當人員或本部推薦之軍訓教官二人至三人中擇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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