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依大學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3.06.24
大學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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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六條所稱跨校研究中心,指二所以上之大學為發展重點研究領域共同合作,集中人力資源、設備所成立之研究組織。
- 大學間進行合併,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立之學校,繼受合併前原有學校之權利義務。
- 大學與設有先修班辦理先修教育之學校,於合併後為確保原有先修班之特質及功能,必要時得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准設立學科。
- 大學合併後新設立之大學,國立者,由本部指派人員,直轄市立、縣(市)立者,由各該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私立者,由董事會指派人員,代理校長職務至學校依本法第十條規定產生校長為止。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定大學副校長,得以契約方式進用校外人士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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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稱學分學程,指發給學分證明之跨系、所、院專業領域之課程設計及組合;所稱學位學程,指授予學位之跨系、所、院專業領域之課程設計及組合。
- 大學設學分學程或學位學程,應有相關系、所、院為基礎,並得由系、所、院提供授課師資、教學設備空間等資源。
- 教育學程,依師資培育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 大學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設學分學程,應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實施;涉及政府相關部門所定人力培育總量管制機制之特殊專業領域學分學程,並應報本部備查。
- 學分學程之應修學分數,由各大學考量課程設計之完整性定之。
大學依其組織規程設軍訓室者,置主任一人、軍訓教官、護理教師若干人,主任由校長自職級相當人員或本部推薦之軍訓教官二人至三人中擇聘之。
大學教職員之員額編制,由各大學擬訂員額編制表,國立、私立者,報本部核定後實施;直轄市立、縣(市)立者,依各該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辦理。
(刪除)
大學專任教師之基本授課時數,由各大學定之。
大學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定各級學位修業期限與其修業期限得縮短或延長之資格條件及申請程序,應列入學則。
-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五項所定學士學位畢業應修學分數,於學士學位修業期限為四年者,不得少於一百二十八學分;修業期限非四年者,應依修業期限酌予增減。
- 大學為辦理教育實驗,得專案報本部核准調減前項畢業應修學分數。
- 前二項有關畢業應修學分數及畢業條件,各大學應列入學則。
-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五項所定大學學分之計算,原則以授課滿十八小時為一學分。
- 實習或實驗學分之計算,由各大學定之。
- 大學得依其發展特色規劃課程,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並應定期檢討或修正。
- 各校召開課程規劃會議時,應有學生代表參與相關議案之討論;其討論之課程修正案有影響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五項所定畢業應修學分數及學分之計算者,應公告學生周知。
- 學生修讀他校輔系、雙主修、學程、跨校選修課程,應經本校及他校之同意。
- 大學得就學生修讀輔系、雙主修、學分學程、跨校選修課程,自行訂定收費基準。
- 學生會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向其會員收取之會費,應以處理學生在校學習、生活及與其權益直接有關之事項為限。
- 學生會收取會費或學校依學生會請求代收會費,不得列為完成註冊程序之必要條件。
- 大學為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主動公開校務資訊,應訂定校務資訊公開之事項、方式及人民申請提供之程序,且應於學校網頁建置校務公開專區,並指定單位或專人,辦理校務資訊之定期更新及管理。
- 前項校務資訊,包括基本數據及趨勢、辦學特色及發展願景、績效表現及各類評鑑結果、畢業生流向及校友表現、財務資訊及學雜費、各類就學補助資訊等事項。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授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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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依據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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