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施行細則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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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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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按照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8條的規定,本細則從發布日起生效。根據大學法第19條第1項,大學為制定學則及獎懲規定的行為,應報教育部備查。根據大學法第19條第2項,大學對於學籍處理等與學生相關的事項,應依相關法令的規定納入學則規範,並報教育部備查。根據大學法第25條之一的規定,大學應訂定學則及獎懲規定,並向教育部備查。從這些法規可以得出,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8條的規定是依據大學法的規定制定的,且根據大學法第19條和第25條之一的規定,學則及獎懲規定應報教育部備查。因此,根據這些參考資料,可以得出結論: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8條的規定是依據大學法的規定制定的,並且從發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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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