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施行細則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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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大學為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主動公開校務資訊,應訂定校務資訊公開之事項、方式及人民申請提供之程序,且應於學校網頁建置校務公開專區,並指定單位或專人,辦理校務資訊之定期更新及管理。
- 2.前項校務資訊,包括基本數據及趨勢、辦學特色及發展願景、績效表現及各類評鑑結果、畢業生流向及校友表現、財務資訊及學雜費、各類就學補助資訊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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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7條的規定,大學應依照該法第39條的規定主動公開校務資訊。大學需要制定校務資訊公開的事項、方式以及人民申請提供的程序。此外,大學還應該在學校網頁上建立校務公開專區,並指定單位或專人負責定期更新和管理校務資訊。該校務資訊包括基本數據和趨勢、辦學特色和發展願景、績效表現和各類評鑑結果、畢業生流向和校友表現、財務資訊和學雜費、各類就學補助資訊等事項。 根據資料提供的法源資訊,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的規定,政府資訊的公開原則是主動公開,限制公開是例外。政府機關應根據需求主動公開與人民權益相關的施政、措施和其他政府資訊。在政府資訊公開的過程中,如遇到可能違反公益或侵害他人權益等情況,可以限制公開,但應將限制部分除去後公開其餘部分。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2款中還規定了資訊分離原則,即如果某些資訊可以分割並公開,但其中一部分有限制公開的事由,政府機關仍應就可公開部分提供。 根據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7條的規定,大學應指定單位或專人負責校務資訊的定期更新和管理,並在學校網頁上建立校務公開專區。校務資訊的範圍包括基本數據及趨勢、辦學特色及發展願景、績效表現及各類評鑑結果、畢業生流向及校友表現、財務資訊及學雜費、各類就學補助資訊。 根據以上提供的參考資料,以下是針對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7條的解析: - 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的原則,大學應主動公開校務資訊,並制定相關事項、方式和程序。 - 大學應在學校網頁上建立校務公開專區,並指定單位或專人負責校務資訊的定期更新和管理。 - 校務資訊的範圍包括基本數據及趨勢、辦學特色及發展願景、績效表現及各類評鑑結果、畢業生流向及校友表現、財務資訊及學雜費、各類就學補助資訊等事項。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大學公開校務資訊,提供給學生、教職員和民眾參考。大學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制定更詳細的措施和程序,以確保校務資訊的有效公開與管理。
- 第三十九條條文
- 大學法 第 3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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