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施行細則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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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學生會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向其會員收取之會費,應以處理學生在校學習、生活及與其權益直接有關之事項為限。
- 2.學生會收取會費或學校依學生會請求代收會費,不得列為完成註冊程序之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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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6條規定了學生會對於會費的收取限制。根據第1項規定,學生會收取的會費應當用於處理學生在校學習、生活以及與學生權益直接相關的事項。這意味著學生會只能在與學生的學習、生活和權益有直接關聯的領域使用會費。 而根據第2項規定,學生會收取會費或學校代收會費不能成為完成註冊程序的必要條件。這表示學生不需要交納會費或學校代收會費來完成註冊程序。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學生會的會費使用符合學生的利益,並且不應對學生的註冊程序造成不必要的負擔。
- 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條文
- 大學法 第 3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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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