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施行細則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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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學生修讀他校輔系、雙主修、學程、跨校選修課程,應經本校及他校之同意。
- 2.大學得就學生修讀輔系、雙主修、學分學程、跨校選修課程,自行訂定收費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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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學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的規定: 1. 學生修讀他校輔系、雙主修、學程、跨校選修課程,應經本校及他校之同意。 這表示學生如果要修讀其他學校提供的輔系、雙主修、學程或跨校選修課程,需要得到自己所在學校以及提供該課程的其他學校的同意。 例如,如果一位學生在就讀中山大學的同時希望修讀台灣大學的輔系課程,他需要得到中山大學和台灣大學兩所學校的同意方能修讀該輔系課程。 2. 大學得就學生修讀輔系、雙主修、學分學程、跨校選修課程,自行訂定收費基準。 這表示大學有權自行訂定學生修讀輔系、雙主修、學分學程或跨校選修課程的收費標準。 例如,某大學提供輔系課程,並且為了修讀該課程的學生收取一定的學費,該收費標準是由大學根據自身的規定訂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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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