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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施行細則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生修讀他校輔系、雙主修、學程、跨校選修課程,應經本校及他校之同意。
  2. 大學得就學生修讀輔系、雙主修、學分學程、跨校選修課程,自行訂定收費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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