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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施行細則
第 2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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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得依其發展特色規劃課程,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並應定期檢討或修正。
各校召開課程規劃會議時,應有學生代表參與相關議案之討論;其討論之課程修正案有影響本法
第二十六條第五項
所定畢業應修學分數及學分之計算者,應公告學生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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