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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五項所定大學學分之計算,原則以授課滿十八小時為一學分。
  2. 實習或實驗學分之計算,由各大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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