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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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五項所定大學學分之計算,原則以授課滿十八小時為一學分。
- 2.實習或實驗學分之計算,由各大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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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學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大學所授課程中,滿十八小時的授課時間計為一個學分。 2. 實習或實驗課程的學分計算方式由各大學自行決定。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大學的課程總共授課時間為36小時,則該課程應該會被視為兩個學分。然而,實習或實驗型的課程的學分計算方式可能因大學而異,例如,某大學可能規定一個實習課程的學分為三個學分,而另一個大學可能規定一個實習課程的學分為兩個學分。這取決於各大學的學則或學程規定。
- 第二十六條第五項條文
- 大學法 第 2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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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