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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施行細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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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五項所定大學學分之計算,原則以授課滿十八小時為一學分。
  2. 2.實習或實驗學分之計算,由各大學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大學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大學所授課程中,滿十八小時的授課時間計為一個學分。 2. 實習或實驗課程的學分計算方式由各大學自行決定。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大學的課程總共授課時間為36小時,則該課程應該會被視為兩個學分。然而,實習或實驗型的課程的學分計算方式可能因大學而異,例如,某大學可能規定一個實習課程的學分為三個學分,而另一個大學可能規定一個實習課程的學分為兩個學分。這取決於各大學的學則或學程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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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五項所定大學學分之計算,原則以授課滿十八小時為一學分。實習或實驗學分之計算,由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