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施行細則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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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五項所定學士學位畢業應修學分數,於學士學位修業期限為四年者,不得少於一百二十八學分;修業期限非四年者,應依修業期限酌予增減。
- 2.大學為辦理教育實驗,得專案報本部核准調減前項畢業應修學分數。
- 3.前二項有關畢業應修學分數及畢業條件,各大學應列入學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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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2條的規定,大學學士學位的修業應修學分數有以下幾點解釋: 1. 學士學位的修業期限為四年的情況下,學位畢業應修學分數不得少於一百二十八學分。這表示在四年的學位課程中,學生必須修滿至少一百二十八個學分才能畢業。 2. 若修業期限不是四年,則大學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酌情增減畢業應修學分數。這表示大學可以根據不同修業期限的需要,調整學生的畢業應修學分數。 3. 大學應將有關學士學位的畢業應修學分數及畢業條件列入學則中。這表示學校應該在學則中明確規定學生取得學士學位所需修習的學分數及相關條件。 舉例來說,假設某大學的學士學位修業期限為四年,依照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2條的規定,該校的學士學位畢業應修學分數不得少於一百二十八學分。但如果有特殊情況,該大學可以依據實際需要,在學則中對學位畢業應修學分數進行適當調整。
- 第二十六條第五項條文
- 非名詞
- 核名詞
- 大學法 第 2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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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