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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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定各級學位修業期限與其修業期限得縮短或延長之資格條件及申請程序,應列入學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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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1條,大學應根據法律所規定的各級學位的修業期限和修業期限的縮短或延長資格條件以及申請程序,列入學則中。也就是說,大學在制定學則時,必須考慮到法律中規定的各級學位的修業期限以及修業期限可縮短或延長的資格條件和申請程序。這條法條主要強調了大學在訂定學則時應遵守相關法律的規定,確保學位的授予和修業期限的管理合法有效。 舉例:依據這項法條,如果法律規定某個學位的修業期限為四年,大學在制定學則時就必須遵從這個規定,明確規定學生修讀這個學位需要四年的時間。如果學生符合某些資格條件,如成績優異或完成特定課程,有資格在修業期限內縮短修業時間或延長修業時間,大學也應在學則中明確列明相關程序和規定。這樣可以確保大學的學位授予和修業期限的管理符合法律規定,並保障學生的權益。
- 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條文
- 大學法 第 2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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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